113年度全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若是債務人計算強制扣
薪可以再乘以1.2倍(以台北市為例19649元x1.2=23579元)
2024-01-05
113年度全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若是債務人計算強制扣
薪可以再乘以1.2倍(以台北市為例19649元x1.2=23579元)
2024-01-05
信用卡附卡者要對正卡持有者債務負責 法官:顯失公平
2021/02/1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女子因堂姊積欠29萬卡債,而她是附卡持有者,當初簽立的約定條款明定正卡及附卡持有者須互負清償責任,因此被銀行告上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林女必須負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約定條款加重附卡持有者之責,卻無任何權益保障,且林女不知正卡持有者的使用及清償狀況、銀行提高正卡額度又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形,撤銷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據查,林女堂姊因積欠29萬卡債,銀行催討無果後,以當初所簽立的約定條款,即「正卡與附卡持有者,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的款項,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要求附卡持有者林女負責清償;林女則否認有簽名或授權申請信用卡。
一審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林女有授權堂姊申辦附卡,約定條款等效力自然及於林女,而她確實也有使用附卡消費,雖銀行請求的金額非林女消費,但她仍須負責,判決給付29萬餘元。
二審合議庭認為,正、附卡帳單是分開的、分別繳費,本案信用卡契約對附卡持有者並無任何權益保障約定,例如:正卡者有遲延給付時,要通知附卡者使其決定是否繼續使用附卡。
合議庭並認為,林女無從知悉正卡持有者的信用卡使用及清償狀況,尤其正卡持有者使用循環利息,每月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時,其帳款將不斷累積,此非林女可以預見、更無從控制風險;況且,銀行提高正卡信用額度,並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這將使附卡持有者無法預測連帶責任風險,此等條款使附卡持有者處於高度不確定風險中。
合議庭認為,該信用卡約定加重林女的責任,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而成為正卡持有者,負無限的連帶責任,顯不利於林女,並違反誠信原則,有顯失公平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41128
強制執行法 122條第3,4項及 115條之1,於107年及108 年5月29日修法以來,
限制債權人最多只能法扣薪資三分之一, 惟有些債務人若被扣薪三分之一,
生活將陷入困頓。
雖然依法可以再提出異議,但是很多人不會撰寫聲明異議狀造成很大的不便
,有鑑於此法院今後在寄發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同時會收到"聲明異議狀勾
選單" (附参考樣本如下),方便債務人即時提出異議,保障最低生活權益。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70021356號函修正
二十二、關於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部分:
配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也修正囉~
【自救會顧問陳怡君律師】簡單羅列條文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4項: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
二十二、關於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部分:
...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
換言之,以後債務人之支出若在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數額內,無須如過往一樣詳細核實計算支出,對於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債務人而言,為減少勞費之政策。
2019-04-26
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另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樹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勞動部並再次強調,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勞動部重要政策,這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入法可以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並不會發生勞工團體擔心有鼓勵企業使用派遣的情形,所以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勞動部同時說明,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外,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因應經濟社會情勢變遷,本次修法對於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將更有保障,具有正面效益。修法重點包括:
一、擴大適用對象:
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保障長久居住於我國後之退休生活。
二、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三、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
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時效延長:
勞工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
五、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一)違反本條例經處以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107年06月13日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法後
債務人聲請異議範本 趙興偉律師 撰稿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案號: 年度 (司)執字第 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聲請異議人○○○ 身分證明文件:
(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 郵遞區號:
司法院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
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債務人需要強制執行法及消債條例聲請表格,可到司法院官網下載列印
《聲明異議狀編號第17號--強制執行122條第二項最新版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1-60.html
司法院官方網站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
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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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7年12月14日,計有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等8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並通知轄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若工會之欠費係因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彰化縣民有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彰化縣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嘉義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澎湖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苗栗縣民宿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及台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但如果被保險人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例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證明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後發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公視手語新聞》4都最低生活費上調 中低收入戶標準變更
20181119
中低收入戶的標準,要進行調整,從明年開始,六都當中,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跟高雄市,最低生活費,都調高了!台北市最低的生活費調高,變成1萬6千外元,中低收入戶標準,調到2萬3千6百外元,也就是說,若一個月的平均收入比這個數字低,就屬中低或者是低收入戶。
高房價、高租金,民眾在台北生活真的不容易,衛福部依照社會救助法,參考主計總處數據,明年起調高部分縣市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門檻也上修,台北市調整為2萬3686元,新北市調高為2萬1999元,桃園市為2萬1867元,高雄市為1萬9649元。
民眾說:「賺個2萬4根本有的連房租都不夠啊,(在台北)要怎麼生活。」「交通費跟吃飯畢竟有時候假日要去外面,那些花費可能一天就好幾千,如果2萬4真的是中低收入戶啦。」
除了中低收入戶標準調高,明年最低生活費就是所謂的貧窮線也有調整,台北市由1萬6157元調高至1萬6580元;新北市調高至1萬4666元;桃園市1萬4578元,是3年來首次調漲,高雄市則調高至1萬3099元,勞團預估最低生活費調整後,被納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戶的人數增加。
勞工陣線秘書長 孫友聯表示,「最低生活這樣的一個水準,包括民生的支出一直都在漲,但是我們的薪資事實上停滯了很久了,蔡總統能夠兌現他的政治承諾儘速訂定所謂的最低工資法,解決部份這樣的一個工作貧窮的問題。」
勞團認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代表收入低於此水準仍屬貧窮,需其他社會福利支持,即使明年基本工資調高為2萬3100元,仍低於北市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建議地方政府可參考中低收入戶標準,另訂高於基本工資的「生活工資」,透過政府招標、宣導等要求廠商提高。
【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
針對弱勢的法律協助 法律扶助申請條件
2018.10.12—蔡惠子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已14年,對於弱勢的族群,如有法律上的需求,諸如法律
諮詢、法律文件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
門,都會予以協助。
2015年7月1日法扶法修法,卡債族、藍領移工、移民、外籍配偶等,因為在
社會上處於劣勢地位,故不作資力審查,給予免費扶助。
《修法新訊息》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依各地區最
低生活費 X 1.2倍,不必再表明必要支出之種類及原因
司法院修正規定,減輕消債事件債務人提出單據負擔 新聞稿
司法院於107年8月22日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更生或清算事件之債務人向法院表明每月必要支出的數額,如果和今(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認定之標準相同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礎),可以不必再表明支出的原因及種類,也不用提出證明的單據。
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為了計算保留債務清理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依法須表明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並說明其種類、原因,及提出證明文件,所以債務人必須收集各種費用單據,並且常常因收集不易及計算繁瑣,發生錯誤或疏漏的情形,嗣後面臨法院要求補件時,不但疲於奔命,也可能因資料不齊全而影響免責,無法完成經濟生活的重建。
依照修正後的規定,如果債務人表明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必要支出之數額,就不必再表明必要支出之種類及原因,而且不用再提出證明文件,不但可以適當減省當事人勞費、簡化聲請手續,維護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兼顧債權人權益的保障,也可以減輕法院同仁的工作負擔,並加速審理的速度。
《世界日報》封面故事
美國新常態 債多人老工作少
顏伶如 2018年08月26日 06:00
最新研究統計發現,越來越多美國人步入晚年都還背著債務,過去10年人數一路增加,其中又以75歲以上的老年人最為嚴重。老年人口多半靠著固定收入過日子,能夠增加收入的開源機會不多,因此在面對債務問題時,比其他年齡族群更加顯得備受壓力。對於現今年輕人來說,未來等到退休之際,恐怕也難逃相同命運。
非營利華府研究機構「就業福利研究中心」(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e)主席兼執行長蘿瑞‧盧卡斯(Lori Lucas)接受媒體訪問時說:「我們看到的案例是,上了年紀的病患放棄接受醫療,因為負擔不起醫藥費。」她表示,如今美國銀髮族到退休還背有債務的人數,比往年增加了許多。
「就業福利研究中心」從聯準會公布的數據資料中分析推測,75歲以上的退休美國老人當中,如今將近50%有尚未繳清的某種貸款。相較之下,在大約一個世代的時間以前,也就是在1992年時,只有25%的75歲以上美國老人仍有貸款還沒還完。如果以經濟條件區分,債務增加最多的是低收入戶老年人。
•每月領社安金 根本不夠用
統計顯示,75歲以上老年人背負債務的中位數為2萬0900元,這個數字雖然比美國年輕人平均欠款金額少了很多,但由於75歲民眾大多已不再上班工作,不太有機會得到新的收入,因此造成財務壓力。
同時,一般民眾平均退休可領的社會安全金(Social Security)每年僅約1萬6440元,對照之下,2萬0900元的債務,顯得相當沉重。
「就業福利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柯普蘭德(Craig Copeland)指出,大多數美國退休老人的債務主要來自房貸,不過越來越多人是因為常常刷卡應急,導致信用卡卡債不斷累積。過去一年多裡,許多信用卡公司紛紛調高利息,對欠有卡債的民眾來說彷彿雪上加霜。
郵局帳戶被扣押了,怎麼辦?
提醒有債務的朋友們 :
您有欠銀行債務,目前暫無依”消債條例”聲請的規劃,那您的"存款"絕對不能存在銀行或郵局,否則隨時會被查扣的風險。【最近自救會收到5位債務人被查扣的信息】
不要以為儲存的帳戶不是欠債的銀行,就查不到,您就錯了!銀行法務神通廣大,不可大意!尤其是薪轉帳戶更要當心,另外買保險,有準備金的保單,也是同樣的情況,像國泰及世華銀行,新光及新光銀行,富邦及富邦銀行等關係企業,您的資料都被掌控中,滴水不漏!
一旦被扣押了,不管這筆錢是急用的醫藥費或生活費,想要銀行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事,大家要注意!
卡債族高額利息從何而來?
儘管信用卡最高利息調降為15%,但是加上手續費、違約金等
其他費用將近30%,比照日本現行信用卡利息在15~20%之間
(但包括手續費、違約金在內) ,台灣利息確實偏高,有必要
再行修法。
向銀行借錢,資產公司卻找上門?
施雅馨 律師
Q:小美於民國100年向A銀行借款10萬元,101年因收入不足支付生活費用,還款中斷,尚欠8萬元。102年中午小美接到B資產管理公司電話聯繫表示「小美小姐,你欠公司8萬元,要如何還款?」,小美感到困惑表示自己從未向B公司借款,究竟發生甚麼事呢?
解析:
一、委外催收:債權人為A銀行
A銀行僅單純將小美欠款8萬元之收取業務委託給B資管公司,小美之債權人為A銀行,但B資管公司仍有權利要求小美償還8萬元欠款。
二、債權讓與:債權人為B資管公司
A銀行將小美欠款8萬元之債權讓與給B資管公司,小美之債權人為B資管公司,故小美雖從未向B資管公司借款,B資管公司因受讓A銀行對小美之債權而成為小美之債權人。
三、法律小常識:
A銀行讓與小美欠款8萬元債權與B資管公司,須經小美同意嗎?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受讓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金融機構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須通知債務人之規定。簡言之,A銀行公告後債權讓與予B資管公司,未通知小美,不影響B資管公司取得債權之權利。
惡質銀行陳報債權『灌水』
債務人可依法提出『異議』
自救會顧問 張律師執筆 2015-02-08
Q.卡債族小明估算自己有債務加利息有500萬,實在無法償還因此聲請更生,幸蒙法院准予更生之裁定後,小明收受法院按銀行所陳報之債權製作債權表,卻赫然發現自己的債務竟然暴增為900萬,小明認為,自己有欠債是事實,但是如果銀行提供的債務金額遠遠超過自己實際欠的,那也不妥,因此請教律師,有何理由可以對法院製作之債權表金額異議?
A.律師幫債務人對法院清償表異議的主要空間有二個:
一、爭議利息與違約金收取比例過高有違契約正義,因此無效:
(一)實務上常常發現,銀行收取之利息雖然低於法定上限【民法:20%、銀行法新修法調降為15%】,但是卻另行收取違約金、手續費等等,導致本金以外的費用膨脹到近30%,等於銀行利用「違約金」、「手續費」之收取方式規避法定利息上限,有違契約正義,應屬無效。
(二)有利法院判決:台北地院97年訴字第3802號
「3.原告(按:銀行)與被告(按:消費者)間之信用卡、現金卡契約關於循環息之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無效:(1)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需要特別控制其對他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原因在於他方當事人就爭議條款,僅有形式上的締約自由,而無實質的締約自由。原告與被告間之信用卡條款,無論被告之信用狀況如何,一律以年息20%或11.88%計算循環利息;且不論何種職業之人與原告締結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其年息仍以前開方法計算,消費者顯無實質與原告締約之自由,甚連磋商機會之最低保障都沒有,應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2)依現今之循環息遭銀行不當運作,該契約條款有由司法控制宣告無效的必要:…銀行業某種程度是壟斷的行業,一般消費者與其締約之法律上、經濟上、資訊上皆立於不平等的地位,銀行在信用卡契約締結後,沒有徹底執行風險分層管理,竟以一致的高循環利率,使用循環信用即代表信用不佳為唯一達成高循環利率之手段,以獲取其最高之利潤,此種不公平現象,迄今數十年皆未變更,本院本庭曾首度宣告信用卡掛失前24小時以前被冒用條款無效,銀行業者始願意調整該條款內容,顯見司法控制仍有其必要性…。(3)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觀之,應認無效:……就本案,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而言,原告僅採用單一且貼近民法所規定最高之年息20%之循環利息,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且信用卡循環息利率不因為經濟的繁榮或蕭條而有不同;…銀行業者對於使用循環利率,並採用最低應繳金額繳款者,從未揭露或說明,消費者將可能花費數年甚至數十年方得以清償該款;原本使用信用卡之目的在於消費方便及暫支信用,但銀行業者不但藉著高額循環息及最低應繳金額相配合以收取龐大利潤,部分甚至將信用貸款綁在信用卡契約中,造成許多不知情之消費者背負高額循環息,甚至造成卡奴等社會問題,這些都不是信用卡契約締結的目的,故從契約正義來看,有必要主張該等條款無效。……」
(三)但是,仍須注意者為,雖然實務有對債務人有利的判決,但是採取此見解的法院是極少數,大部分法院見解仍會以契約自由、債務人確實有簽借貸契約,明白其中權利義務等情,駁回債務人之異議。
二、爭議銀行利息請求已逾五年時效,不得請求:
(一)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換言之,假設銀行主張自己有94年2月6日至104年2月6日之利息債權,但是在此期間其從未向債務人請求,則99年2月6日以前之利息債務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可以主張不用清償。
債務人可選擇「清算」免除債務?
2015- 09- 07 趙興偉 律師 執筆
一、消費者選擇權:
⺠民國97年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施行,債務人依該法可自行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解決其債務,視債務人經濟情況⽽而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條規定明定其立法意旨「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
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
展,特制定本條例。」,其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