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6月13日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法後
債務人聲請異議範本 趙興偉律師 撰稿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緣聲請人居住於台南市,身患殘疾且需要扶養二名子女(戶籍謄本如證物1),聲
請人每月薪水新台幣(下同) 元,業經鈞院強制執行 元 (證物2),
因此乃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親屬生活所必需,按衛生福利部107年公布之台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12,388元,復依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2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及第3項規定「債
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依此計算聲請
人每月生活所需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元x1.2=14,866元),然聲請人每月薪
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 元,已難以維持自身生活,況聲
起人尚須扶養二名小孩,是狀請鈞院執行處依上開規定,停止強制執行或酌減扣
薪金額。
謹狀
台灣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鈞鑒
證物1:全戶戶籍謄本。
證物2:強制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