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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保險法》 訂出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

東森新聞//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2025-03-13

 

行政院修《保險法》 訂出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 東森新聞//記

 

行政院今(13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未來修法通過後,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債務3個月最低生活費1.2倍者,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確保國人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為完善制度,配合111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解決保單強制執行驟增衍生問題,金管會修正保險法,明定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原則及適用險種,增訂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門檻,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降低社會成本。

金管會指出,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第一、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並引入國外的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另外,也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現行保險法有關健康保險準用第122條至第124條規定之範圍,以排除該險種準用第123條之1及第123條之2規定。

第二,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148條之3、第171條之1)

第三,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

第四,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法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預期效益,主要是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權益,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完善並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金管會將儘速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313/2924640.htm?fbclid=IwY2xjawJA10RleHRuA2FlbQIxMAABHTdi_h57CjLCKB-OScvlqtgid6w8eioG3vmkcf8bDwYQfOpPDhKrnxdT5w_aem_oisI44AFx52Kt6MCa8U-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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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強制執行解約金豁免 金管會修法版本曝光

 

保單強制執行解約金豁免 金管會修法版本曝光 2025-03

 

知情人士指出,攸關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的「保險法」修正草案,金管會已擬妥修法內容,尤其對外界最矚目的解約金豁免範圍,金管會已拍板定案,重點有二,其一,將以金額未達債務人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的最低生活費作為解約金豁免範圍,亦即,超過此門檻的解約金,法院才能強制執行;其二,該豁免範圍是以每張保單來計算,而非所有保單只能共用一個豁免額度。

 

至於最低生活費如何定義?比起前次修法,金管會是參考財政部的最低生活費標準,這次金管會改變作法,直接比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來定義,將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債務人居住地區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準,並以總共三個月的最低生活費作為解約金的豁免範圍。

 

據法院統計,2023年至2024年,債務人保單遭強制執行已多達上萬件,很多民眾哭喊保障因強制執行而喪失,於是在去年6月保險局提出修正草案,但該內容在解約金範圍,和可豁免的險種多達8個以上,包括所有的產險、小額終老保險、保險事故發生之後的後續給付、已進入給付期的年金保險,還有人身保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壽險的被保險金額每一人合計不超過100萬元額度等,引發債權人和法院不滿,這也使金管會把舊版本拿回重修。

 

在上述規定之後,金管會也在法規中明訂,舉凡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或投資型保單等在內等各類保單,其單筆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就不能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二種,則不分一年期以上、以下,主約或附約,一律在修正草案中爭取豁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

 

舉例來說,113年度的台北市最低生活費1萬9649元、新北市1萬6400元,其1.2倍、三個月合計,台北市、新北市分別為7萬736.4元、5萬9040元,這是每張保單解解約金可豁免強制執行的額度。由於國人身上通常有2張以上保單,若一個保戶有二張保單,那麼可豁免的總金額,就分別為14萬1472.8元、11萬8080元。

 

據指出,這次金管會在草案版本中所訂的「最低生活費」門檻,並沒有再進一步列入「扶養親屬」來計算解約金的範圍,不過知情人士指出,這一塊應會在送行政院討論之後進一步釐清,包括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也有要求法院在裁定更生方案時,應該要把其受扶養的親屬列入必要生活費的計算,因此關於扶養親屬之後會有二種作法,一是依照上述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直接按扶養親屬人數來入列解約金的計算,二是等到法院強制執行時再扣除扶養親屬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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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全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若是債務人計算強制扣

 

薪可以再乘以1.2倍(以台北市為例20379元x1.2=24455元

  2025-01-08

 

2025-01-08(114最低生活費).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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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113年6月1

 

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130100931號函訂定

 

一、為利執行法院妥適辦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宜,以維護當事人 權益,並提昇執行程序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 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 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 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 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 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

四、執行法院對於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二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 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 前項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不得強制執行。

六、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 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計 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 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 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 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扣押後,執行法院於換價清 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作成終止壽險契約之處分。

八、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 (一)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二)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 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 (三)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九、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宜審酌債 權人、債務人意見,就壽險契約債權之執行為公平合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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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新聞稿

                                                              111-12-09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

 

本件裁定主文: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一、本案法律爭議:


    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下稱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二、裁定理由摘要:


(一)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二)要保人依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之終止權,係依與一般財產契約無異之壽險契約所生之權利,非以身分關係、人格法益或對保險人之特別信任關係為基礎,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其行使之目的復在取回具經濟交易價值之解約金,關涉要保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利益,並非僅委諸要保人之意思,再參諸保險法第28條但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程序、監督人或管理人於債務清理程序得終止要保人所訂之壽險契約,足見其非為一身專屬性之權利。


(三)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四)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74958-efb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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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卡者要對正卡持有者債務負責 法官:顯失公平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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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女子因堂姊積欠29萬卡債,而她是附卡持有者,當初簽立的約定條款明定正卡及附卡持有者須互負清償責任,因此被銀行告上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林女必須負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約定條款加重附卡持有者之責,卻無任何權益保障,且林女不知正卡持有者的使用及清償狀況、銀行提高正卡額度又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形,撤銷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據查,林女堂姊因積欠29萬卡債,銀行催討無果後,以當初所簽立的約定條款,即「正卡與附卡持有者,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的款項,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要求附卡持有者林女負責清償;林女則否認有簽名或授權申請信用卡。

一審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林女有授權堂姊申辦附卡,約定條款等效力自然及於林女,而她確實也有使用附卡消費,雖銀行請求的金額非林女消費,但她仍須負責,判決給付29萬餘元。

二審合議庭認為,正、附卡帳單是分開的、分別繳費,本案信用卡契約對附卡持有者並無任何權益保障約定,例如:正卡者有遲延給付時,要通知附卡者使其決定是否繼續使用附卡。

合議庭並認為,林女無從知悉正卡持有者的信用卡使用及清償狀況,尤其正卡持有者使用循環利息,每月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時,其帳款將不斷累積,此非林女可以預見、更無從控制風險;況且,銀行提高正卡信用額度,並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這將使附卡持有者無法預測連帶責任風險,此等條款使附卡持有者處於高度不確定風險中。

合議庭認為,該信用卡約定加重林女的責任,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而成為正卡持有者,負無限的連帶責任,顯不利於林女,並違反誠信原則,有顯失公平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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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狀勾選單】方便債務人收到執行命令時

 

,即刻提出異議,不會延宕!                        2020-03-12

 

強制執行法 122條第3,4項及 115條之1,於107年及108 年5月29日修法以來,

限制債權人最多只能法扣薪資三分之一, 惟有些債務人若被扣薪三分之一,

生活將陷入困頓。

雖然依法可以再提出異議,但是很多人不會撰寫聲明異議狀造成很大的不便

,有鑑於此法院今後在寄發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同時會收到"聲明異議狀勾

選單" (附参考樣本如下),方便債務人即時提出異議,保障最低生活權益。

 

【聲明異議狀勾選單】方便債務人收到執行命令時,即刻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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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822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70021356號函修正

 

二十二、關於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部分:

  •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債權人清冊,僅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未表明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者,法院應命其補正。
  •  
  •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  
  • (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稱自用住宅,不以屬於債務人單獨所有者為限。
  •  
  • 【修正注意事項說明:】

    配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也修正囉~
    【自救會顧問陳怡君律師】簡單羅列條文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4項: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
    二十二、關於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部分:
    ...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
    換言之,以後債務人之支出若在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數額內,無須如過往一樣詳細核實計算支出,對於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債務人而言,為減少勞費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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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

修正案,強化勞工退休金權益, 及派遣勞工工作穩定

與工資安全。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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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另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樹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勞動部並再次強調,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勞動部重要政策,這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入法可以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並不會發生勞工團體擔心有鼓勵企業使用派遣的情形,所以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勞動部同時說明,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外,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因應經濟社會情勢變遷,本次修法對於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將更有保障,具有正面效益。修法重點包括:

一、擴大適用對象:

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保障長久居住於我國後之退休生活。

二、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三、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

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時效延長:

勞工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

五、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一)違反本條例經處以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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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6月13日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法後

 

債務人聲請異議範本           趙興偉律師 撰稿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案號:    年度       字第            

 

股別: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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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書狀範例(民事強制執行法122條)       107-06-13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案號:    年度   (司)執字第     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聲請異議人○○○    身分證明文件:

(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                      郵遞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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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

 

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債務人需要強制執行法及消債條例聲請表格,可到司法院官網下載列印

 

《聲明異議狀編號第17號--強制執行122條第二項最新版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1-60.html

 

司法院官方網站

 

2018-06-1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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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
 
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2018-12-20

 

擷取0628-1.JPG

 

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7年12月14日,計有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等8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並通知轄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若工會之欠費係因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彰化縣民有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彰化縣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嘉義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澎湖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苗栗縣民宿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及台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但如果被保險人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例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證明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後發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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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手語新聞》4都最低生活費上調 中低收入戶標準變更   

                                                                                 20181119

 

 

中低收入戶的標準,要進行調整,從明年開始,六都當中,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跟高雄市,最低生活費,都調高了!台北市最低的生活費調高,變成1萬6千外元,中低收入戶標準,調到2萬3千6百外元,也就是說,若一個月的平均收入比這個數字低,就屬中低或者是低收入戶。

高房價、高租金,民眾在台北生活真的不容易,衛福部依照社會救助法,參考主計總處數據,明年起調高部分縣市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門檻也上修,台北市調整為2萬3686元,新北市調高為2萬1999元,桃園市為2萬1867元,高雄市為1萬9649元。

民眾說:「賺個2萬4根本有的連房租都不夠啊,(在台北)要怎麼生活。」「交通費跟吃飯畢竟有時候假日要去外面,那些花費可能一天就好幾千,如果2萬4真的是中低收入戶啦。」

除了中低收入戶標準調高,明年最低生活費就是所謂的貧窮線也有調整,台北市由1萬6157元調高至1萬6580元;新北市調高至1萬4666元;桃園市1萬4578元,是3年來首次調漲,高雄市則調高至1萬3099元,勞團預估最低生活費調整後,被納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戶的人數增加。

勞工陣線秘書長 孫友聯表示,「最低生活這樣的一個水準,包括民生的支出一直都在漲,但是我們的薪資事實上停滯了很久了,蔡總統能夠兌現他的政治承諾儘速訂定所謂的最低工資法,解決部份這樣的一個工作貧窮的問題。」

勞團認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代表收入低於此水準仍屬貧窮,需其他社會福利支持,即使明年基本工資調高為2萬3100元,仍低於北市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建議地方政府可參考中低收入戶標準,另訂高於基本工資的「生活工資」,透過政府招標、宣導等要求廠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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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台灣學堂】法律線上:

             

            針對弱勢的法律協助 法律扶助申請條件

                                                   

                                                           2018.10.12—蔡惠子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已14年,對於弱勢的族群,如有法律上的需求,諸如法律

諮詢、法律文件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

門,都會予以協助。

201571日法扶法修法,卡債族、藍領移工、移民、外籍配偶等,因為

社會上處於劣勢地位,故不作資力審查,給予免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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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8

 

《修法新訊息》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依各地區最

 

低生活費   X   1.2倍,不必再表明必要支出之種類及原因

 

司法院修正規定,減輕消債事件債務人提出單據負擔  新聞稿

 

司法院於107822日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更生或清算事件之債務人向法院表明每月必要支出的數額,如果和今(107)年615日修正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認定之標準相同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礎),可以不必再表明支出的原因及種類,也不用提出證明的單據。


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為了計算保留債務清理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依法須表明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並說明其種類、原因,及提出證明文件,所以債務人必須收集各種費用單據,並且常常因收集不易及計算繁瑣,發生錯誤或疏漏的情形,嗣後面臨法院要求補件時,不但疲於奔命,也可能因資料不齊全而影響免責,無法完成經濟生活的重建。


依照修正後的規定,如果債務人表明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必要支出之數額,就不必再表明必要支出之種類及原因,而且不用再提出證明文件,不但可以適當減省當事人勞費、簡化聲請手續,維護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兼顧債權人權益的保障,也可以減輕法院同仁的工作負擔,並加速審理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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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日報》封面故事

               美國新常態 債多人老工作少

                                                           顏伶如 201808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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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究統計發現,越來越多美國人步入晚年都還背著債務,過去10年人數一路增加,其中又以75歲以上的老年人最為嚴重。老年人口多半靠著固定收入過日子,能夠增加收入的開源機會不多,因此在面對債務問題時,比其他年齡族群更加顯得備受壓力。對於現今年輕人來說,未來等到退休之際,恐怕也難逃相同命運。

非營利華府研究機構「就業福利研究中心」(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e)主席兼執行長蘿瑞盧卡斯(Lori Lucas)接受媒體訪問時說:「我們看到的案例是,上了年紀的病患放棄接受醫療,因為負擔不起醫藥費。」她表示,如今美國銀髮族到退休還背有債務的人數,比往年增加了許多。

「就業福利研究中心」從聯準會公布的數據資料中分析推測,75歲以上的退休美國老人當中,如今將近50%有尚未繳清的某種貸款。相較之下,在大約一個世代的時間以前,也就是在1992年時,只有25%75歲以上美國老人仍有貸款還沒還完。如果以經濟條件區分,債務增加最多的是低收入戶老年人。

每月領社安金 根本不夠用  

統計顯示,75歲以上老年人背負債務的中位數為20900元,這個數字雖然比美國年輕人平均欠款金額少了很多,但由於75歲民眾大多已不再上班工作,不太有機會得到新的收入,因此造成財務壓力。

同時,一般民眾平均退休可領的社會安全金(Social Security)每年僅約16440元,對照之下,20900元的債務,顯得相當沉重。

「就業福利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柯普蘭德(Craig Copeland)指出,大多數美國退休老人的債務主要來自房貸,不過越來越多人是因為常常刷卡應急,導致信用卡卡債不斷累積。過去一年多裡,許多信用卡公司紛紛調高利息,對欠有卡債的民眾來說彷彿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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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帳戶被扣押了,怎麼辦?

 

提醒有債務的朋友們   :

您有欠銀行債務,目前暫無依消債條例聲請的規劃,那您的"存款"絕對不能存在銀行或郵局,否則隨時會被查扣的風險。【最近自救會收到5位債務人被查扣的信息】

 

不要以為儲存的帳戶不是欠債的銀行,就查不到,您就錯了!銀行法務神通廣大,不可大意!尤其是薪轉帳戶更要當心,另外買保險,有準備金的保單,也是同樣的情況,像國泰及世華銀行,新光及新光銀行,富邦及富邦銀行等關係企業,您的資料都被掌控中,滴水不漏!

一旦被扣押了,不管這筆錢是急用的醫藥費或生活費,想要銀行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事,大家要注意!

 

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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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沒還,保險金會被扣押嗎?專家:法院通常會決定...

9月 201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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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Cmoney團隊製作)

Q 台北市劉小姐問:

有個朋友欠我錢沒還,多次追討未果,目前已經訴諸法律行動。據了解,朋友名下沒有資產,但早年購買了很多張還本型保單,

且已經開始領還本金。

若債權確定,能向法院聲請扣押朋友的保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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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查詢信用資訊說明    
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更新日期:2016/01/08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重建。
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聯合徵信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
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
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備,並予公告。
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合徵信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
,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
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
  • Q1: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 A: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
  • 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  
  • Q2:聯徵中心建置之信用資料為何需要有揭露期限?
  • A: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
  • 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
  • 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所以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
  • 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解,但是如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
  • 面資料,當然不利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因此聯徵中心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
  • 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
  • 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公告。
  • Q3:聯徵中心各項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 A: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
  • 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
  • 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
    2. 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3.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
    4. 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
    5. 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6.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7. 。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
    8. 方案之日起10年。
    9. (四)信用卡資料
      •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
      • ,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
      • 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
      • 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
      • 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10.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
    11. 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年。
    12.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
    13. 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14.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 Q4: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 A: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
    2. 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
    3. 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4.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
    5. 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 二、詐騙通報資料:
    1.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
    2. 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
    3. 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
    4. 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
    5. 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
    6. 露2年。
    7.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
    8. ,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
    9. ,其揭露期限為5年。
  • 三、就學貸款資料: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
  • 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
  • ,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
  • 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其保證人違
  • 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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