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借錢,資產公司卻找上門?

 

施雅馨 律師

 

Q:小美於民國100年向A銀行借款10萬元,101年因收入不足支付生活費用,還款中斷,尚欠8萬元。102年中午小美接到B資產管理公司電話聯繫表示「小美小姐,你欠公司8萬元,要如何還款?」,小美感到困惑表示自己從未向B公司借款,究竟發生甚麼事呢?

解析:

一、委外催收:債權人為A銀行

A銀行僅單純將小美欠款8萬元之收取業務委託給B資管公司,小美之債權人為A銀行,但B資管公司仍有權利要求小美償還8萬元欠款。

二、債權讓與:債權人為B資管公司

A銀行將小美欠款8萬元之債權讓與給B資管公司,小美之債權人為B資管公司,故小美雖從未向B資管公司借款,B資管公司因受讓A銀行對小美之債權而成為小美之債權人。

三、法律小常識:

A銀行讓與小美欠款8萬元債權與B資管公司,須經小美同意嗎?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受讓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金融機構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須通知債務人之規定。簡言之,A銀行公告後債權讓與予B資管公司,未通知小美,不影響B資管公司取得債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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