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消債條例修法介紹---
法扶 周漢威 執行長 主講 2019-11-16
107年12日26日第4度修正消債條例,其修正重點(1)更生1200萬限制放寬(2)生
活費用計算標準化,第64條-2。(3)儘力清償的標準客觀化,第64條-1。(4)清
算不免責的要件明確化,第134條。(5)第134條2、4、8款被判不免責,修法
後可重新聲請。
修法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較修法前更為有利及明確化,執行長呼籲:
不要逃避只要誠實勇於面對,債務是可解決的。
107年12日26日第4度修正消債條例,其修正重點(1)更生1200萬限制放寬(2)生
活費用計算標準化,第64條-2。(3)儘力清償的標準客觀化,第64條-1。(4)清
算不免責的要件明確化,第134條。(5)第134條2、4、8款被判不免責,修法
後可重新聲請。
修法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較修法前更為有利及明確化,執行長呼籲:
不要逃避只要誠實勇於面對,債務是可解決的。
目前債務人遭到扣薪有兩重的保障(1)最高只能扣薪三分之一(2) 可以依据強制執
行法122條乘以1.2倍及呈報扶養費, 蔡律師指出從提出申請到進入程序裁定約半
年到9個月,但是因公文往來,實際上大概只有扣薪半年。
林律師再指出債務人收到執行命令時因為不會寫異訴狀而煩惱,現在司法院巳
改進,當你收到執行命令時會同時收到一張扣薪勾選單,你只要填好勾選單寄
回地方法院,很快就可以依實際情況扣除薪資。
林律師最後鼓勵債務人不要怕曝光,只要忍耐半年債務就可以解決。
聽信代辦公司信口開河,辦理《債務整合》,為了支付手續
費竟刷爆信用卡,真是得不償失! 2019-10-09
李先生每月收入大約38,000元,需要扶養太太及三歲小孩,為了能減輕信用貸款60萬元債務的壓力,在網路找上代辦公司辦理”債務整合”,因無力繳手續費竟然刷爆信用卡,結果因條件不符遭到退件,白白冤枉繳了13萬元手續費。
本案例告訴債務人(1)聲請消債條例,五年內平均不能超過20萬元營業額,(2) 保單(有殘值)要據實陳報,不能隱匿或過戶,(3)代辦公司承辦人員都不具備律師資格,常提供不實訊息,切勿吃虧上當。
林律師建議,依消債條例聲請請更生,解決債務 。
《清算免責案例分享》單親媽媽,揹負了1500萬的保證
債務,透過”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獲得免責裁定。
2019-07-10
劉女士為了長輩背負了一百一千五百萬的債務,房子被法拍,又要扶養兩個小孩
,20年來為了避免被法扣 ,都是從事臨時工作 ,所以都沒有加入勞健保,他說
出了很多債務人的心聲。
2018年3月經朋友介紹到卡債自救會參加諮詢會議,看到有那麼多債務人聚集在
一起為自己的債務尋求解決之道,當下, 他認為這就是他所期待的,他要把握
機會,隨後透過靈糧堂關懷中心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處理債務
,終於獲得清算免責裁定..........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或
清算,那什麼時候會停止扣薪? 2019-06-12
😔這個問題很多債務人非常關心,實務上在申請協商、法院調解或更生都不會馬上停止扣薪,但只要在更生裁定進入程序後才會停止扣薪,這段時間大約6到8個月。
不過107年6月13號修正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及今年5月29號修正的115條之1 ,對債務人有很大的幫助,但記得要向法院提出異議狀..........
總統 令 公布法律
108年 5月1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強制執行法 115條之1,108年5月29日
總統公布實施。
債務人若有被法扣超過三分之一, 可依法提出異議。
感謝周春米委員及吳玉琴委員為弱勢族群爭取權益,謹此致謝!
強制執行法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9 日
華總一義 字第 10 800 0 53 461 號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
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
之給付。
強制執行法115-1修正三讀通過後吳玉琴立委發表感言
引用吳玉琴立委FB貼文 2019-05-10
全體債務人注意!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107年新法修正通過後,再談消債條例的立法精神
,鼓舞債務人勇敢站出來面對處理! 2019-03-09
林律師常問債務人你是不是故意把生意做垮的?既然不是故意的,我們就盡量 清
償就可以,為什麼要走上絕路!
消債條例立法的精神又是什麼?
一、生命權優先-債務清償之前先考慮卡債族的生存及其家人扶養的費用。
二、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債務清償應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三、給債務人再站起的機會-債務人部分清償或無法清償其餘債務應予免責。
四、債務人應該誠實-不得欺騙和隱瞞。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吳玉琴(中)23日與公益團體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促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新修正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幫助債務人善用這部立意良善的法律,重獲新生。中央社記者范正祥攝 108年1月23日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3日電)立法院去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吳玉琴與公益團體今天促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幫助債務人善用這部立意良善的法律,重獲新生。
有鑑於債務人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仍無法達到先進國家標準,主動面對並進入法律程序的債務人,仍有很高比例無法解決債務問題,公益團體與吳玉琴等人過去幾年推動修法工作,立法院去年通過消債條例修法,藉由降低門檻、減輕壓力、放寬免責裁定、簡便程序等,希望能夠大幅提高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
吳玉琴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今天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導消債條例。
吳玉琴表示,消債條例去年完成修法,做了非常多措施要提高更生通過與清算免責比例,幫助債務人有重獲新生的機會,政府部門應多宣導這部立意良善的法律。
與會的律師林永頌指出,消債條例修法通過了,但是太多人不知道,很多民眾也看不懂,有債務的人事實上滿多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義務宣導這部法律。
林永頌呼籲,各縣市政府,特別是新任縣市長,可以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合作,一起來宣導消債條例,「縣市長一點點的心力,也可以幫助債務人。」
記者會上,林永頌也提醒,債務人申請法律扶助要找「法律扶助基金會」,這是政府捐助的基金會。他說,請大家務必要小心,上網查時一定要查對,因為有很多名字很像,但都是代辦公司,既無律師又會收費,有時用錯誤的方式幫倒忙。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說,債務就像陷阱一樣,債務人困在陷阱,要走出來需要大家的關心。配合消債條例通過修法,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民間團體將舉辦債務人說明會,讓立法院通過修法的美意落實在需要幫助的債務人身上。(編輯:趙蔚蘭)1080123
年關將屆,搶救險路前的債務人!
消債條例已修正《條件放寬,債務是可以解決的!》
記者會 2019--01-23
再過十天就是農曆過年,家家戶戶忙著辦年貨,興高采烈準備家人團圓,八大行庫分紅加薪,但是卡債族卻接不完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催債電話,本席認為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應要求各銀行從二月一日起到二月十日止(共十天),暫停一切催債動作,讓卡債族雖然揹負卡債的民眾,至少能夠過個平安寧靜的新年。
我也要呼籲卡債族,立法院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已經三讀通過由本席與自救會和台北律師公會研議提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原被裁定清算不免則,符合134條2、4、8新修法條件者可以在兩年內為免責聲請(附則156條);更生門檻1200萬也去免計違約金和滯納金,僅限於本金和利息,符合者可以重新聲請。
這次透過修正及新增的十八個條文,主要有-降低門檻、減輕壓力、幫助清算、簡便程序,四大重點:
而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明確定義”必要生活費用”及”盡力清償”。
債務人聲請更生認可履行六年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繳
款發生困難者,此次修正第75條部份條文對債務人很大的幫助!
【小編最近收到幾位更生認可者繳款發生困難,玆說明如下:】
1.原條文規定需清償金額需要達四分之三(75%) ,現修正為三分之二(大約67%)即可聲請免責。
2. 若是履行繳款還是有困難者(如生病、年邁或意外職災),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第七十五條《新修正條文》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決債務的法律途徑《志工教育訓練第3場》
趙興偉律師 主講
2019-01-02
債務人來到自救會來作法律諮詢,除了希望瞭解如何處理債務問題,心情緊張、
惶恐在所難免,甚至有債務人深怕又碰上”代辦公司” 遭到詐騙。
根據多年來的觀察,來自救會的債務人大多帶有憂鬱傾向(女性居多),通常毅
志力非常薄弱,稍有挫折就會半途而廢,關懷志工持續追蹤與鼓勵,陪伴債務
人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因此自救會將連續三個月,培訓更多關懷志工 ,服務債
務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107年11月30 《107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逾其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亦同。
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
三、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亦同。
四、罰金、罰鍰、怠金、滯納金、滯報金、滯報費、怠報金及追徵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債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消債條例"部份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吳玉琴立委發表感言
2018-11-30
【轉載吳玉琴立委FB專頁貼文】
今天由本席所提出以及司法院版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經過許多人的血淚和努力,才能走到這一步。多年的訴訟經驗累積,兩年來的研議、提案、倡導,一年的審查、討論、協調、拜託、施壓,一路走來獲得許許多多人的幫忙,感謝大家!
消債3.0、償債降壓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程序來協助債務人重生,解決社會問題。但歷經兩波修法,我國的債務人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仍無法達到先進國家標準,造成主動面對,並進入法律程序的債務人,仍有很高比例無法解決債務問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
給低收入債務人喘息的機會
領有殘障手冊的何女士月入22,000元,育有子女一人,在修法前遭
法扣3/1,生活陷入困頓,所幸6月13日強制執行法修法後,向法院
聲請異議,獲得判決撤銷扣押。
說明:【台南市107年度最低生活12,388x1.2倍=14,866,
14,866x2人=29,732】
有很多債務人到"聯徵中心"申請債權資料,本來應有欠6家銀行但是資料上只顯示4
家,一時疏忽不以為意,結果等到幾年後在履行更生方案中,突然才冒出資產公司
來討債,那就麻煩了!
【引用聯徵中心相關資料】
Q4:資產管理公司向我追討債務,但是為何查詢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並沒
有該項債務資訊?
A:若「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並沒有該項債權轉讓資訊,可能: 該項紀錄已屆
滿揭露期限金融機構並沒有報送債權轉讓資訊至聯徵中心 如需檢視債權人資訊,
必要時可申請一份本中心配合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提供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其中金融機構如有報送債權轉讓情形,亦於專欄列出,且「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冊」資料不受資料揭露期限限制。
2018-06-13
李小姐於100年聲請更生認可後,分8年履行更生方案,日前因車禍受傷待業中,繳款發生困難!
依据消債條例第75條,債務人若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生病、失業或收入減少等原因是可申請展延繳款期限。
但李小姐巳繳了7年84期,己超過履行方案的4分之3,目前車禍又失業,有不可歸責於已的事由,所以律師建議依消債第75條聲請免責。
【消債消條第75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31號
第一百二十二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南台灣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高雄)
(2024)113年全年定期諮詢會議時間表:
1月19日,2月16日,3月15日,4月19日,5月17日,6月21日,7月19日,
8月16日,9月20日,10月18日,11月15日,12月20日
【每個月第三週的星期五晚上7點】
歡迎台南、高雄、屏東有債務的朋友,報名參加,現場有消債專業律師
為您作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