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聲請免責成功案例分享】因134條第2、4、8款
被判不免責者,記得在2年內(109年12月27日前)再聲
請免責,切勿再錯過這次機會! 2020-04-08
洪女士在家鄉因遇到颱風土石流災害,向銀行貸200萬應急,但是收成不好,
無力償還,於97年消債條例實施之初,即向法院聲請清算,但因有一筆保險
金沒有呈報而被判不免責(134條第2款),好在有卡債自救會經過六年的努力
於107年再度修法,讓她有機會聲請清算免責確定。
洪女士呼籲:跟她一樣被判不免責的夥伴們,要把握在2年內重新聲請,以
她自己聲請的經驗只要半年多就可獲得免責,通過率在90%以上..........
※消債條例156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
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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