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機會,再聲請免責!距109年11月30日
倒數計時只剩344天! 2019-12-22
消債條例97年實施以來聲請清算免責率就非常低,只有9%,法官 動輒以134
條第4款以奢侈浪費判決不免責者為最大宗。
100年修法後規定只能追究二年內奢侈浪費行為,因此大幅提升免責比例至
50%左右。
107年第4次再度修正156條第三項:(條文如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
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林律師提醒:曾經被判不免責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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