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更生認可履行六年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繳

 

發生困難者,此次修正第75條部份條文對債務人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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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最近收到幾位更生認可者繳款發生困難,玆說明如下:】

1.原條文規定需清償金額需要達四分之三(75%) ,現修正為三分之二(大約67%)即可聲請免責。
2. 若是履行繳款還是有困難者(如生病、年邁或意外職災),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第七十五條《新修正條文》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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