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若有奢侈行為,律師建議期滿2年後再聲請

,避免法官以”浪費”為由予以駁回!                  2020-06-24 

王先生欠有70萬債務希望透過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但是律師發現他在107年有

70萬元退伍金及108年60萬元保險解約金總共約有130萬元無法解釋支出明細

並有出國4次的紀錄,實有浪費行為,因此建議王先生於期滿兩年後再來申請

更生避免法官以奢侈浪費為由駁回聲請。

【說明】100年消債條例修正134條第四款,給予有奢侈行為的債務人重新站起

來的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只要超過兩年就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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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銀行債務太久,查不到聯徵中心的資料,您可以試著 如下的方法!

                                                                      2020-05-24

 消債條例自107年修法以來,很多躲債10年以上的債務人,現在都紛紛的提出申

請,但是在準備前置協商或調解時所要申請的債權明細及信用報告在聯徵中心的

資料上卻是一片空白,令債務人不知所措,這種情形有可能是銀行轉賣債權後,

資產公司沒有在聯徵中心登錄。或者是時間太長,聯徵中心資料巳封存等原因.........

小編請教聯徵中心的櫃台服務人員,經告知:要債務人在申請表上另外註明"加查自

871月1日起至109年X月X日止,本人授信及保證債務之歷史資料"等字樣或可查出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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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8點檔~卡債族還有救嗎? ‖ 高怡平(小小瑜、

 

淑惠、費平、林永頌律師、洪英正)    2020-02-24

 

債務的形成,有時候突如其來是無法預知,就如今年年初武漢疫情爆發以

來, 有很多人遭到裁員或放無薪假,收入減少,面對房貸、車貸及學貸等必要

支出,一時捉襟見肘,於是卡債問題,應運而生。

據長期研究卡債議題,自救會顧問輔大吳宗昇副教授推估將在半年後至3

間,將會另一波新的遞延債務出現,因為現在很多人還在硬撐!

林律師在影片中指出,債務大都是失業,失婚,生病或保證債務而形成,為了讓

這些人有機會可以重新站起來,政府於97年制定消債條例 債務人可依情況選

擇銀行前置協商、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清算等四種解決債務的方式,並且可向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免費協助處理。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也有2次諮詢服務)

再次提醒不要找代辦公司 花冤枉錢又延誤案情。

法扶全國服務電話:412-8518手機加02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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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清算,債務人依133條判決不免責,但因漏列

 

債權遭到強制扣薪,該如何異議?        2020-04-08

 

 

謝小姐聲請清算,法院依133條判決不免責,但依消債條例140條第一項,她所欠的債務只

要在兩年內再償還6萬8千多元,就可以聲請免責,本來以為再努力2年就可脫離困境而慶興

萬萬沒想到她確漏列了債權,遭資產公司強制扣薪。

林律師說明:依140條規定,債務人遭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判決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可以強制執行,可依法提出異議。

《消債條例140條第一項:》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

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

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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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武漢疫情”影響,減薪或失業,債務人暫時

 

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要如何處理?      2020-04-08

 

 

金管會於109214日公布對於一般民眾,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的協

處機制,(包括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可以緩繳3~6個月。

日前有債務人在FB留言表示,現正在履行更生方案,但受疫情影響,收入減

少,繳款發生困難又該如何聲請展延,林律師及趙律師建議依據消債條例107

年修正第75條最長可以展延2年........

 

消債條例第75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

,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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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聲請免責成功案例分享】因134條第2、4、8款

 

被判不免責者,記得在2年內(109年12月27日前)再聲

 

請免責,切勿再錯過這次機會!                 2020-04-08

 

 

洪女士在家鄉因遇到颱風土石流災害,向銀行貸200萬應急,但是收成不好,

無力償還,於97年消債條例實施之初,即向法院聲請清算,但因有一筆保險

金沒有呈報而被判不免責(134條第2款),好在有卡債自救會經過六年的努力

於107年再度修法,讓她有機會聲請清算免責確定。

洪女士呼籲:跟她一樣被判不免責的夥伴們,要把握在2年內重新聲請,以

她自己聲請的經驗只要半年多就可獲得免責,通過率在90%以上..........

※消債條例156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

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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