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8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詳細資料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各位夥伴: 大家好!!
      什麼事情都不做,就一定不會有所改變』。有 “消債條例” 為您解決債務問題,就要極力去爭取。以前債務人到自救會來,最常訴苦的就是,因為資力不符或同財共居,法扶不予扶助,自已又請不起律師,要如何聲請調解、更生、清算?

       現在終於有解了”法扶法”巳於10471日修正,即日起對於消債案件免審查資力,請把握機會拿起電話撥打(02)412-8518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債務問題。
     
目前更生比例巳達65%左右,只要你有提出申請就有6成以上的機會獲得認可,自救會呼籲好友們踴躍提出申請,勇敢、誠實面對債務,很快就可獲得『重生』的機會。

【茲將106年1~8月消債統計資料如下】
(1)更生認可比例---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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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者死亡,家屬應即向勞保局通報!

 

發布日期:2017-9-26

 

20171001

 

勞保局表示,勞保老年年金之發給是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為避免年金溢發情事,依規定家屬應自領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勞保局,自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並辦理後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以下稱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之擇領事宜。

 

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100多萬餘人受惠,經勞保局比對戶政資料發現領取老年年金者已死亡,或其家屬向該局通報領取者已死亡,依規定停發給付者,計有2萬5千餘人,其中因家屬遲報死亡登記又未即時通報造成溢發者計有54人,勞保局分別向其家屬追回溢發款。

 

為照顧勞保被保險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政府在訂定勞保年金制度時,即針對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如遺有符合勞保條例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或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可於通報勞保局領取者已死亡之訊息時,一併通知擇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經統計,前述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之2萬5千餘人中,選擇領取老年差額金者計1萬6千餘人,約佔65%,選擇領取遺屬年金者計4千6百餘人,約佔18%。

 

勞保局提醒民眾,如領取老年年金者死亡,請家屬即時向該局通報,以保障後續擇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並避免須追回溢領款項之現象發生。

 

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id=i6RlnG1VbX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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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下流老人」 日作家取經台灣夜市

2017-09-24 02:56聯合報 記者施鴻基/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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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流老人」一書作者藤田孝典訪台參加座談,昨提醒台灣人民要以日本為戒,避免老後崩壞、成為下流老人;但他也說,台灣的夜市消費便宜,又能聊天化解孤獨,可挽救日本下流老人困境,將建議日本政府仿照台灣設置。

藤田孝典前年出版「下流老人」一書,指日本近年出現大量失去所有社會保護網絡、存款不足、收入低、無親友支持、健康差、生活崩壞的老人,引起台灣社會關注。

藤田孝典說,台灣高齡人口目前雖「只有」百分之十三點六,但和日本同樣面臨困境,包括壽命增長、經濟停滯、生育率低、年金給付減少等。

台北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王品指出,台灣預估十五年內就會出現如今日本高齡化結構,二○六○年高齡人口達四成,僅次日、韓。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71926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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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

者為限。

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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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台日韓貧窮與債務國際研討會】翻轉貧困人生-談債務擴散效應及協助資源整合
  • 法扶會自2009年開始,輪流與日本及韓國輪流舉辦債務問題國際研討會,如今已為第八屆,2017台日韓貧窮與債務國際研討會將在台灣舉辦,本屆的主題為針對債務與貧窮間的影響及解決方法,透過台日韓的互相分享,集思廣益。

    本屆會議的目的,係為正視債務並非債務人個人的問題,尋求人民與國家得以妥適尋找因債務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的解決方法,亦讓每個債務人都有機會可以解決問題、重新開始。

    【歡迎關心卡債及貧窮議題的熱心學者、社工、債務人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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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該管嗎? 歐美設門檻防堵不法

2017-09-11 02:42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

網路借貸平台,到底該不該管?很多人以為借錢屬銀行業務,但銀行法規定,「收受存款」才是銀行專屬業務,可見「借錢」這門生意不是只有銀行能做。且從古到今,個人的資金要借給誰是個人自由,民間曾風行一時的「標會」,可算是古早版的自由借貸行為。

不過,如果成立一個網站,除提供購物還能借錢,且幾乎等於「專攻」學生族群,無疑鼓勵許多「毫無自制力」的年輕人過度消費。且學生仍在就學中,沒有全職工作,還款能力絕對有問題。雖然許多民眾歷經卡債風暴、雷曼風暴,但年輕一代的金錢意識薄弱,為了保護消費者和避免日後爭議,政府機構對這類網站必須「防患於未然」。

台灣第一個P2P平台「鄉民貸」執行長黃智康說,當P2P產業逐步發展,一定會有打著P2P名號,但實則遊走法律邊緣或詐騙行為出現,若已涉及違反銀行法或證交法,屬於金管會主管業務,主管機關就有義務管理。信用市集、瑞保網路科技執行長楊瑞芬也說,歐美發展這類業務較久,英國已針對P2P「中介金融」業務訂有自治管理條例,對進入產業加設基本門檻,防堵不具資格的業者進入。

P2P主要功能是透過線上平台,撮合資金提供人及借款人,由於「報酬」遠比將資金存在銀行好太多,因此吸引不少手上有閒置資金者,在平台上當「投資人」。

但台灣人投資任何「工具」,賺錢時都沒事,只要賠錢,不是找立委就是告官。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就說,以台灣這麼不理性的社會,再加上國人對投資風險控管的認知及素養,還不夠成熟,萬一在P2P平台被倒帳,政府很難置身事外。

https://udn.com/news/story/11482/269409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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