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若有奢侈行為,律師建議期滿2年後再聲請

,避免法官以”浪費”為由予以駁回!                  2020-06-24 

王先生欠有70萬債務希望透過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但是律師發現他在107年有

70萬元退伍金及108年60萬元保險解約金總共約有130萬元無法解釋支出明細

並有出國4次的紀錄,實有浪費行為,因此建議王先生於期滿兩年後再來申請

更生避免法官以奢侈浪費為由駁回聲請。

【說明】100年消債條例修正134條第四款,給予有奢侈行為的債務人重新站起

來的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只要超過兩年就不予追究.........

 

arrow
arrow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