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債務人依133條判決不免責,但因漏列
債權遭到強制扣薪,該如何異議? 2020-04-08
謝小姐聲請清算,法院依133條判決不免責,但依消債條例140條第一項,她所欠的債務只
要在兩年內再償還6萬8千多元,就可以聲請免責,本來以為再努力2年就可脫離困境而慶興
萬萬沒想到她確漏列了債權,遭資產公司強制扣薪。
林律師說明:依140條規定,債務人遭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判決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可以強制執行,可依法提出異議。
《消債條例140條第一項:》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
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
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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