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十幾年前在台北擔任公司主管職務,自己沒有防備意識,公司的銀行
貸款或貼現,都充擔保証人,後來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所有背書的債務一夕
之間都背在自己身上,數年後經銀行的朋友到聯徵中心調閱資料,赫然發現
自己竟背上9仟多萬的債務。
為了躲債不敢到有勞健保的公司上班,也不敢向家人尋求支援,只有靠打零
工賺點家用,但是一家三口靠微薄收入難於渡日,因此開始動用信用卡彌補
家用。
108年參加法扶在花蓮舉辦債務人說明會,很幸運遇到多年未見的老朋友(自
救會麗芬志工),經輔導開始向法扶聲請清算,經過繁雜的審理,今年經法
院裁定清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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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 2023-01-12
※避免人民團體名稱魚目混珠,遭民眾誤解為官方機構
本次修法主要為了避免人民團體名稱魚目混珠,遭民眾誤解為官方機構。
去年有卡債民眾透過網路搜尋「法扶」,結果進入「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的網站,不但沒有真正找到正牌依法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還因此被律師收取五萬元撰狀。我要強調,正港的法扶基金會有消債專案,卡債族的諮詢和訴訟協助全部是免費的。
所以在第七條新增第二款,組織名稱不得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避免網路釣魚一再發生
其次,為回應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須以法律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歧視、強暴之主張,在第七條新增第三款,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最後,因應疫情的關係,在第二十五條有關大會及第二十九條有關理監事的規定,分別增列可依章程召開視訊會議,或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期間內可以視訊會議開會,避免尚未修改章程卻遇到疫情無法開實體會議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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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年關難過,新一波債務風暴再起!
呼籲政府積極防堵動產租賃及企業貸款債務陷阱
2023 01 06
【無良租賃公司,藉車貸趁火打劫!】
疫情下,艱苦人撐過去了,但卻過不了【無良租賃公司】這一關。
經過三年的疫情,許多餐廳、小企業、底層的勞動者,因為生意或是收入降低,因此許多人為了生活,必須用汽車、摩托車貸款,以維持生計。但許多租賃公司卻趁火打劫,不透明的利息和還款條件,讓債務不但無法償還,還越欠越多。
案例:
A小姐為生意而向合迪公司借車貸新台幣參拾萬元,由女兒B為保證人,嗣後為增貸伍拾萬元償還先前貸款參拾萬元,合廸公司於108年11月12日撥款183,696元,而合廸仍以80萬元貸款計算,本人每月償還16,960元,償還16期後,合廸公司以未償還44期計算本金16960X44=746,240元,利息滾入本金,車被拍賣約為24萬,AB二人積欠合廸公司55萬(本金)。兩年多來,借80萬,最後車子被拍賣,卻還要還50萬。
不合理之處:
- 債權人不提供債務人所借款契約書金額及明細。
- 債務人「違約」「黑心」計算本利,將利息滾入原本。
- 三、借80萬,償還16期,每期16,960元共清償271,360,尚積欠本金746,240元,車拍賣24萬,尚積欠55萬,其償還總金額令人咋舌。
【疫情下,小企業主破產無路可逃!】
案例:
B先生開設一家出租車公司,專營Uber或是機場接送專車,生意也不錯,因此擴大營業。但在2020年疫情後,瞬間風雲變色。沒有人坐飛機、沒有人搭計程車、沒有人出門了。車子都退租了。所有的司機也都沒有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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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網頁上常被魚目混珠的xx法輔協會
所騙】吳玉琴立委於111年12月22日在內政委員會
提出: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說明
今年三月,「司法改革基金會」開記者會表示,有卡債民眾透過網路搜尋”法扶”結果進入「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的網站,不但沒有真正找到正牌依法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還因此被律師收取五萬元撰狀費 (法扶有消債專案是免費的)。
另外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法律權益促進協會、法律諮詢協會、金融法協會、金融債務法律輔助協會、全民扶助協會、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全民法律關懷輔導協會…等,釣魚心態昭然若揭。
因此,我提出「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的修正,新增第二款組織名稱不得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避免遭有心人魚目混珠,利用民眾認知落差,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事實上,「財團法人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已有相關規定,人民團體法也應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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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志工教育訓練課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更生、清算應注意事項:
趙興偉 律師 2022-12-17
壹、財產狀況:
- 保單:有多少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多少?聲請人前有無將要保人變更?有無保單質借?保單解約保單價值準備金?
- 機車:有無貸款?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是否超貸?有無價值?
- 汽車:有無貸款?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是否超貸?有無價值?
- 不動產:有無設定不動產抵押?有無價值?
- 股票: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有無價值?
貳、債務人收入認定: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43條第6項、81條第4項)
二、債務人之收入(可處分所得)
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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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故意讓債務人以低價汽(機)車給予超額貸款,待
呆帳發生時故意不拍賣汽(機車),我可以聲請消債條例嗎?
【志工訓練第3集】陳傑明律師 2022 10 15
融資公司(中x、裕x等公司)賺得盆滿砵滿,若是合法貸款購車賺取利潤,當然
合理,但是有不肖業務員利用債務人需款孔急的心態,故意給予超額貸款,一部
老舊的汽車價值才20萬元,竟然可以超貸到100萬元,待發生呆帳時,故意不拍
賣汽車,讓你無法進入消債程序。
此類案件近半年來,到自救會尋求協助統計就有12件之多,金管會應強力監督此
類非法超額貸款,不要讓低層社會產生更多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承接過此類案件,認為可以向法官陳述是超額貸款,經鑑定公司鑑定
汽車價值,然後只償還實值車價(抵押借款部份),扣除後剩餘的債務可以加入
消債條例了一併處理,有些法官欣然接受律師陳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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