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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   林品含     2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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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條文

   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 不須提供連帶保證人

                                                                                       

                                                            2011-10-26

(本會訊) 立法院昨天(25日)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亦即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受限制。

現行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雖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修法重點: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貸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未來狀況:民眾到銀行申貸自用住宅借款及消費性借款,不必再提供連帶保證人。

金管會表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例如: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貸款或汽車貸款等),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金管會於一讀協商時提出,在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的增訂部分,這次修正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的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這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情形,仍容許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金管會並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針對現實中有許多未成年子女被父母指定為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長大後卻須背負巨額債務,嚴重影響其生活,甚至「永無翻身之日」。立法院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六個月內,清查完成所有銀行具有未成年連保案例情況,並請銀行檢討徵提其為保證人之合理性,研訂改善方案。

     http://www.ctdf.org.tw/news_content.php?news_no=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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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自住房貸、消費貸款免連帶保證人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11/10/25 22:37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案」,金管會表示,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將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8位立委提案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草案」。另提案委員賴士葆在25日發言表示,金管會一讀協商時提出關於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要求列入院會會議紀錄,以便立法執行時,除可充分掌握立法意旨,亦得以處理可能的授信實務個案問題。

金管會表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的改變,金管會說明,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此外,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的增訂部分,這次修正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的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這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

金管會強調,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金管會說明,由於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其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的情形,仍容許其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上已考慮到借款人為取得授信的特殊狀況,未來銀行在執行上應掌握此種一般保證人的使用目的,是為強化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順利取得貸款。

金管會並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11025/46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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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自住房貸、消費貸款免連帶保證人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案」,金管會表示,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將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8位立委提案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草案」。另提案委員賴士葆在25日發言表示,金管會一讀協商時提出關於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要求列入院會會議紀錄,以便立法執行時,除可充分掌握立法意旨,亦得以處理可能的授信實務個案問題。

金管會表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的改變,金管會說明,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此外,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的增訂部分,這次修正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的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這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

金管會強調,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金管會說明,由於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其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的情形,仍容許其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上已考慮到借款人為取得授信的特殊狀況,未來銀行在執行上應掌握此種一般保證人的使用目的,是為強化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順利取得貸款。

金管會並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11025/46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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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通過率24% 太低 卡債自救會盼快修法

 
 
( 2011/10/22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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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受害人自救會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消債條例從民國97年4 月實施以來,更生通過率只有24%,主因在於法官的認知,要求立法 院司法委員會10月下旬進行草案審查,11月完成三讀,讓卡債族得以 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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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貧困爭三法 斷食44小時

 

2011/10/16苦勞報導//孫窮理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張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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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貧困聯盟、青年要好野、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團體今天(10/16)上午,在立法院前,正式展開名為「飢餓44」的斷食靜坐活動,要求立法院在本會期內通過《消債條例》、「學貸四法」及《住宅法》等3個法案的修正及立法,靜坐活動預計持續4天,到10月20號上午10點為止。其中卡債受害人羅武龍特別剃頭以明志,他表示將參加兩個階段的斷食共88小時,表達抗爭的決心。

羅武龍是因為被倒債千萬,造成無法還款,在銀行不斷催討、現正居住18坪大的房子也將被拍賣,法院不接受他的免責理由,一家人即將流落街頭,所以參加今天的斷食靜坐,希望立院通過修法,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林永頌表示,目前法院對於清算免責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造成免責比例過低,普遍都只有10%左右,與日韓90%以上的免責比例完全無法比較,這造成《消債條例》訂出來之後,並不能產生幫助卡債受害人的實質效果。

目前自救會提出「降低更生門檻」、「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由客觀公正第三者調解債務」等修法主張,而司法院在今年9月卡債受害人遊行前也提出回應,之後並提出修法版本,現在程序就等立法院了。此外,《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中關於「學生貸款」的規定,合稱「學貸四法」,青年要好野提出「量能還款」、「政府擔保」等修法內容(相關報導),而《住宅法》部份,反貧困聯盟則提出它的成員「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的主張,反貧困聯盟召集人希望逐漸擴大公有出租的社會住宅,而不是像現在進入市場的「合宜住宅」,只是過去國宅政策的翻版。

雖然提出各據針對性的修法主張,不過這一場靜坐也提出更多關於整體經濟發展與分配問題的批判,簡錫堦說,台灣勞動者報酬佔GDP的比例只有44%,低於世界平均的55%,而去年台灣的勞動生產力指數提升16.4%,勞動成本卻呈現負11%成長,簡錫堦說,台灣的經濟成長沒有回饋到勞工身上;現在「貧富不均」已經是最主要的民怨,而藍綠兩黨還在噴政治的口水,沒有辦法討論民生經濟的問題,簡錫堦強調「台灣要走社會民主的路,不能再走『美國路』」。

目前聯盟預計18號與兩黨兩團協商修法問題,20號召開記者會宣佈結果,並結束靜坐,這種把期程都排好的作法,反正你靜坐、斷食時候到了,自己就走了,是不是能夠造成足夠的壓力?簡錫堦說,如果兩黨不能有具體的回應,「會付出代價」,那麼是什麼代價呢?他說,「會被全民唾棄、有一天會反撲」。事實上,在場外動作之外,對3個法案的推動,主要還是在立法院的遊說,至於「靜坐斷食」這樣的運動形式,簡錫堦說,現在台灣社會還不習慣這種用自己身體痛苦的「非武力抗爭」的手段,這一次也是一個行動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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