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走絕路 有法律幫助-----法扶律師 梁家贏 撰文

2012年04月12日

據貴報登載何姓夫婦一家4口因積欠近百萬債務而燒炭自殺,而4月11日也正好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4周年的日子,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令人不勝唏噓,4年過去了,《消債條例》施行上路且又在今年通過修正,為何還是不時聽聞債務家庭走向絕路?筆者目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律師,以下就此提供一些意見供社會各界參考。
卡債族就多數人的印象是理財觀念不佳、過度消費、奢侈投機。然而根據本會協助個案的經驗,實際上多數債務人都生活在準貧窮線左右,或者多數是目前消費信貸制度下的受害者。

更生法案減輕債務

面對債務人以及龐大的社會問題,四年前立法院制定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希望可給債務人一線生機。然而在協商、更生、清算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了諸多問題,協商過程中銀行的強硬態度導致過長的還款期限,也違背了給債務人一線生機的立法宗旨。進入法院更生、清算程序中,不但審理期間長,也未如當初預估有簡便快速之特性,許多的債務人在法院嚴格的道德審查中,無法通過更生。就連清算程序,也往往因為法院認為債務人奢侈浪費而不予免責,債務問題依舊存在。

 

不過在各界的努力之下,新修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針對上述問題做了法律面上的調整。現在除了跟銀行協商外,也增加了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的程序。
更生方案的審查中,法院不能再檢視過去的消費紀錄,只要是盡力清償,就可以通過。清算程序中奢侈浪費不免責的範圍縮小。同時有房貸跟卡債的民眾也可以在更生期間保住房子,僅還房貸利息,等到更生完畢後再還清房貸。針對上開修法的資訊,民眾還是應該就自己的個案尋求律師專業的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扶助基金會過去4年來提供1萬5千多位民眾律師代理進行債務的清理。但我們不以此為滿足,我們深信一個法案要能成功落實達到幫助債務人的目的,絕非僅制定通過,政府各部門等也須積極來處理卡債問題,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身負重任,未來將會積極宣導新法施行,盼幫助更多債務人,以避免類似何家的憾事持續發生,也希望我們的社會不會成為日本反貧困專家湯淺誠所說,滑一跤就永遠站不起來而沒有希望的社會。 

作者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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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舊腦袋  消債新法難行?

                                2012-03-20

2012-03-20-6 - 複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上路後,卻仍有法官適用舊條文判決,致債務人無法清算免責,呼籲司法院了解修法精神,不要再有不適當判決。

消債條例去年底修法通過,今年1月6日起實施新版本,依据過去規定,若債務人過去因奢侈浪費的消費行為導致申請清算,可為清算不免責原因,修法後將奢侈浪費行為限制在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且支出總額須達生活費之半數。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上午在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尤美女陪同下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說,舊條文跟新條文不太一樣,但卡債自救會卻發現,新條文上路後還是有法官引用舊條文,或雖引用新條文、卻還是用舊觀念下判決。例如,卡債債務人在民國100年聲請清算免責,法官卻仍追究其92至95年間的奢侈消費行為,裁定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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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   最新法令函釋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 
附件: 
一、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一)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

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

款。「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

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但銀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辦理之貸款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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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年 12月12 日

發稿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連絡人: 黃銘彥科員

連絡電話:(02)2361-9577*23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97年4月11日施行迄今已逾3年半,雖曾於98年5月13日及100年1月26日修正部分條文,但幅度不大。本院「消債條例研審小組」自100年5間起即密集開會研擬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經100年10月17日第140次院會討論通過,並會銜行政院 後,於100年11月1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於100年11月28日就陳節如委員等19人擬具之修正草案計15條;謝國樑委員等28人擬具之修正草案計33條;陳亭妃委員等20人擬具之修正草案計2條,併案審查通過,修正條文內容核與本院會銜行政院 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一致,並於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草案計修正28條、增訂5條,合計33條,3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4條第1項:

本條項係在規範法院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消債條例更生程序之精神在於使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盡力清償後即可免責。現行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爰將本條項修正為「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二、第134條第4款:

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清算事件終止或終結後,係以免責為原則。現行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浪費」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乃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又現行條文規定「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尚欠明確,宜予明定。爰將本款不免責事由修正為債務人有「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不免責。同時配合增訂第156條第2項規定,使債務人在修正前,如因此款事由受不免責裁定,得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聲請裁定免責。

三、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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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條例修法三讀通過記者會

     

            《卡債族的感謝、遺憾與期待》

                                                       

                                                   2011年12月12日

 

2011-12-12債清條例三讀通過記者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7年4月開始實施,卡債族及律師充滿期待,希望這個條例可以幫助卡債族脫離債務困境,實施二、三年,我們失望了,銀行協商所提出的條件不考慮卡債族的清償能力,法官不瞭解消債條例,也不瞭解卡債族的處境,法官所通過更生的比例只有24%,清算免責之比例也不到10%,相對於日本、美國通過率高達85%、97%、99%相距甚遠。

我國貧富日益懸殊,卡債族日益增加,估算超過85萬人,但卡債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案件,日益減少,消債條例失去了功能,人民對法院失去了信賴。99年初關心卡債族的律師、社運人士及學者組織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年初台北律師公會消債清理委員會律師及自救會卡債族一起通力合作,推動消債條例之修法運動,期待透過修法,提高法院更生及清算的通過比例。

我們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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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報導》放寬更生條件"債清條例"三讀通過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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