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自住房貸、消費貸款免連帶保證人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11/10/25 22:37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案」,金管會表示,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將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8位立委提案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草案」。另提案委員賴士葆在25日發言表示,金管會一讀協商時提出關於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要求列入院會會議紀錄,以便立法執行時,除可充分掌握立法意旨,亦得以處理可能的授信實務個案問題。

金管會表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的改變,金管會說明,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此外,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的增訂部分,這次修正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的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這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

金管會強調,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金管會說明,由於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其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的情形,仍容許其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上已考慮到借款人為取得授信的特殊狀況,未來銀行在執行上應掌握此種一般保證人的使用目的,是為強化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順利取得貸款。

金管會並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11025/46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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