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2009-05-22

 

【大紀元5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12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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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限定繼承 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可回溯

                            

                                                                                                                                                      2009-05-14

 

【大紀元5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14日電)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規定債務限定繼承,對於是否全面回溯的爭議,行政院今晚公布方案表示,僅對「保證債務」和「代位繼承」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仍待協商。

 

立法院昨天初審結果是父母債務子女可以不必全還,改以「繼承的遺產」去負清償責任,但能否全面回溯,是許多揹債者的關切重點。

 

行政院今晚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出面說明,表示要全面回溯影響層面大、程序複雜,但承認有些確實是特殊需要去保護的個案,因此行政院會通過原則是「有限制的回溯」,也就是「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這兩種情形可以回溯。

 

吳陳鐶表示,在保證債務方面,實務上有保證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卻不知道有債務,因為保證債務不像一般債權債務很清楚,繼承人因不知道有這筆債務,也就不知道要去辦理拋棄繼承,法務部建議這種特別例外情形,應特別給予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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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卡債代辦公司 小心上當           (自由時報)

 

〔記者范姜群閔/台北報導〕債清條例上路,讓無力償還龐大債務的卡債族有了一線生機,但由於卡債族大多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使得坊間出現許多打著「律師協助,只要還款二至三成」的代辦業者,聲稱可以代辦或協商分期還款,本報接獲某代辦公司離職員工爆料,指部份代辦業者不但利用卡債族想要少還欠款心態大行詐騙之實,現在更轉型與律師合作,根本就是智慧型詐騙集團,呼籲卡債族千萬不要上當。

有一名台中代辦公司離職員工向本報爆料指出,由於現今民間代辦公司名聲風評很差,以至於業務招攬受到影響,於是有代辦業者找律師合作轉型為律師事務所接案,以取信於卡債族,但是實際的操作上不但欺騙卡債族,也欺騙律師。

根據此離職員工說法,代辦業者不但在雅虎奇摩知識家及部落格上自問自答,拿著銀行流出的卡債族名單狂打電話,還轉型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卡債族簽約,收取612萬元的代辦費,宣稱代辦的業務內容包括:

一、只要支付每月數千元,將由專人接聽討債電話,就可以避免受到催債電話騷擾,事實上,所謂的免受催債電話騷擾,根本就是將卡債族轉接來的電話整堆放在一起按無聲,根本沒有在接聽。

二、寄發律師函給銀行,防止不當催收,但律師又不是司法單位,沒有公權力,律師函對銀行根本沒有拘束力,銀行根本不會理會律師函。

三、代辦複雜的債務清理及更生流程,這更是無稽之談,債清、更生相關文件一定要當事人聲請,聲請完後再送到代辦公司,代辦公司只幫卡債族送文件到法院而已。

四、代表卡債族進入法院跟銀行談判,但事實上,法令規定卡債族一定要本人或委任律師出庭,代辦業者根本不能代理出庭。

該離職員工說,代辦業者真正做的只有整理文件送到法院,而發律師函跟開庭的部分都丟給律師做,但律師函都是制式的,不管幾份,律師只要蓋章就好,至於律師開庭的部分,其實債務清理的案件委任律師出庭,根本沒有實際幫助。

至於為什麼會有律師願意跟代辦業者合作,他說,代辦業者就是利用律師想賺錢的心態,宣稱自己有大量案件來源,不知情的律師在大量案源的誘惑下及債清條例已通過的情形下因而同意上述合作模式。

其實自從債清條例上路以來,包括銀行公會、法扶基金會、公平會、消保官、刑事警察局及多名立委皆公開呼籲卡債族千萬不要跟代辦業者合作,免得還未開始還錢,就先被剝了一層皮。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20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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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
職務(與一般民眾較有關者)  97-02-25

 

【壹、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

一、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款)。

二、不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管理規則第7條第2項第2款)

三、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

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第1項第4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

1項第4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作業辦法1023款、臺北市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條第1

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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