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貧困 救救卡債族 大家來相挺

 

918『修法救卡債族』大遊行(新聞稿)

 

出席者:林永頌   (律師/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

     簡錫堦   (反貧困聯盟召集人)

               吳宗昇   (輔仁大學 社會系教授)

     沈肖媛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代表)

 

造成卡債最大的因素和處境

依據中研院研究報告,目前還深陷卡債困境者約85萬人。銀行為了搶佔消費金融市場,放寬徵信,胡亂發卡,鼓勵用卡人只需繳最低金額,賺取利息。當累積過高未繳金額,而延遲繳款,便以20%高利率,外加手續費和違約金,合計高達40%以上高利貸,幾乎3年就加一倍,成為一生也還不完的債務。

學者研究發現,九成以上卡債族並非為了過當的消費私慾去借錢,多數因為失業、生病,不得不以信用卡借錢應急。然而窮困弱勢者一但背上高利率的卡債,面對強勢的銀行債權人,喘不過氣的還款壓力,導致更多的病痛、人際關係疏離、工作不穩定,造成卡債受害者更加貧困與被邊緣化。

卡債族被汙名化,銀行才是惡劣吸血鬼

卡債族普遍被汙名化,很難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其實,惡意或有能力詐騙銀行或奢侈浪費而成為卡債族者,極為少數,大眾為何不看清目前定存利率僅1%,而卡債利率維持20%暴利?為何不譴責銀行吸血加害行為?為何不給卡債者重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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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條例》實施後成效不彰

             

                卡債受害者遊行訴求要修法        

                                                 

                                                           2011.09.1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不利卡債族,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舉辦大遊行,強力施壓,要讓消債條例能排入最優先法案,並希望在選前完成修法。其行動劇演出底層貧窮百姓,為

 

因應生活需要借卡債,身上背負銀行百分之二十的利率、違約金與手續費等,想還錢的卡債受害者也不支倒地,希望政府修法給一個重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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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修法大遊行 盼修法獲重生    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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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欺騙,司法院霸凌卡債者記者會    

 

(公民行動影音報導)   20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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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官連手霸凌 卡債族苦-民視新聞  

 

2011 05 16

 

 

債清條例已經上路3年了,但85萬卡債族向法院申請更生的比例不到1/6,甚至通過的比例更少,只有其中的23%,不少卡債族甚至連累妻兒也背上債務,16日有一位羅先生到立院控訴,因為法院和

銀行的聯手霸凌,讓他們無法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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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貧困者遇見恐龍法官!?(新聞稿)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之必要性及其重點

 

民國95年卡債問題惡化,發生多起卡債族自殺的報導,引起各界重視,96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該條例於97年4月實施,很多卡債族期待這個條例可以解決他們的債務,獲得重生,社會各界也以為該條例解決了卡債問題,事實不然,該條例實施逾三年,大部分的卡債問題並為解決,卡債族卻越來越多。

為什麼消債條例不能解決卡債問題?一方面立法院當時通過之消債條例不完備也不明確,一方面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偏向銀行,不理解卡債問題及債務人之處境。有如恐龍法官辦案:消債條例實施三年,法官通過更生的案件僅僅13%,法官裁定清算免責的比例也大約10%,相對於日本更生通過比例高達85%以上,清算免責比例高達97%,我國准於更生及清算免責之比例顯然偏低。法院這樣的保守態度,導致銀行只有制式的還款條件,不考慮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也沒有真正與債務人協商。

監察院於去年針對卡債之處理,對司法院提出調查報告,對金管會提出糾正,但一年來司法院不動如山,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我行我素,金管會偏袒銀行,銀行仍然欺壓追殺債務人。如此一來,卡債族對消債條例失去信心,對法官沒有信賴,法院之消債條例案件急速下降,可是卡債族卻急速增加。95年金管會公布卡債族約52萬人,去年依中研院之估算卡債族增加至80多萬人。

為了徹底解決卡債問題,為了讓更多卡債族有一個重新站起的機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及法扶基金會合作,參考美國、日本及德國的立法例,提出消債條例的修正草案,承蒙民進黨之陳節如立委及國民黨之孫大千立委提案,及諸多二黨立委連署,該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以公正第三者之強制調解,取代銀行主導之強制協商。

二、 第三者強制調解時,銀行應提出債權說明書,讓債務人瞭解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清償數額及抵充情形,以取代目前銀行黑箱作業。

三、 債務人申請強制調解或聲請更生時,債權人即不得催收、訴訟或強制執行,以取代目前債務人申請協商,反而招致銀行催收、訴訟、強制執行,或債務人聲請更生,必須等待法院數個月後裁定,債務人方可免於訴訟或強制執行。

四、 明確規定更生期限最長六年,例外才延長為八年(相對於日本更生原則三年,例外五年,我國債務人之清償期已經較長)

五、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公允,以取代目前模糊籠統的公允規定:

1、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未清償之債權本金為計算基礎,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只要達到一定金額或按未清償債權本金計算之ㄧ定比例者,其更生方案條件即視為公允。

2、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如已達其每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四倍以上者,亦視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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