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就是變賣你的財產來還債務,

 

那我沒有財產可以聲請清算嗎?        2019 02 13

 

 

很多債務人認為我沒有財產就不能聲請清算,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沒有財

產的人更需要聲請清算來結束債務讓債務人有機會能重新再站起來,這更符

合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

去年(107年)消債條例修法對於清算方面的修正以156條最令人矚目的是以往債

務人被134條第2、4、8款遭到法官不合理的判決而不免責的債務人,自107年

12月26日起,2年內可以提出免責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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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最新修法後,聲請更生,什麼才算

 

是”儘力清償”?                  2019-02-13

 

債務人申請更生,修法前總是為了生活支出的收集資料搞得焦頭爛額,現在

明文規定什麼是”盡力清償”,

 

就是以債務人的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乘以1.2倍為基準來計算。 譬如你的收入

是45,000元居住在台北市,扶養一個小孩,最低生活費16157x1.2倍=19388元x2

人=38776元。 45000-38776=6234再乘以0.8,只要還4987元6年即為儘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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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債務人重生 公益團體促政府宣導消債條例

最新更新:2019/01/23 18:41

20190123000156.jpg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吳玉琴(中)23日與公益團體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促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新修正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幫助債務人善用這部立意良善的法律,重獲新生。中央社記者范正祥攝 108年1月23日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3日電)立法院去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吳玉琴與公益團體今天促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幫助債務人善用這部立意良善的法律,重獲新生。

有鑑於債務人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仍無法達到先進國家標準,主動面對並進入法律程序的債務人,仍有很高比例無法解決債務問題,公益團體與吳玉琴等人過去幾年推動修法工作,立法院去年通過消債條例修法,藉由降低門檻、減輕壓力、放寬免責裁定、簡便程序等,希望能夠大幅提高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

吳玉琴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今天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導消債條例。

吳玉琴表示,消債條例去年完成修法,做了非常多措施要提高更生通過與清算免責比例,幫助債務人有重獲新生的機會,政府部門應多宣導這部立意良善的法律。

與會的律師林永頌指出,消債條例修法通過了,但是太多人不知道,很多民眾也看不懂,有債務的人事實上滿多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義務宣導這部法律。

林永頌呼籲,各縣市政府,特別是新任縣市長,可以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合作,一起來宣導消債條例,「縣市長一點點的心力,也可以幫助債務人。」

記者會上,林永頌也提醒,債務人申請法律扶助要找「法律扶助基金會」,這是政府捐助的基金會。他說,請大家務必要小心,上網查時一定要查對,因為有很多名字很像,但都是代辦公司,既無律師又會收費,有時用錯誤的方式幫倒忙。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說,債務就像陷阱一樣,債務人困在陷阱,要走出來需要大家的關心。配合消債條例通過修法,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民間團體將舉辦債務人說明會,讓立法院通過修法的美意落實在需要幫助的債務人身上。(編輯:趙蔚蘭)1080123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1230154.aspx?utm_source=site.facebook&utm_medium=share&utm_campaign=fbuser&fbclid=IwAR1o2JzwBIbhgCB66pTlhIJ8KFaJw_4bZQ7VdGtnE9gmXasVDbnUl-uOb_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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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屆,搶救險路前的債務人!


消債條例已修正《條件放寬,債務是可以解決的!》

 

記者會                            2019--01-23

 

 

再過十天就是農曆過年,家家戶戶忙著辦年貨,興高采烈準備家人團圓,八大行庫分紅加薪,但是卡債族卻接不完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催債電話,本席認為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應要求各銀行從二月一日起到二月十日止(共十天),暫停一切催債動作,讓卡債族雖然揹負卡債的民眾,至少能夠過個平安寧靜的新年。


我也要呼籲卡債族,立法院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已經三讀通過由本席與自救會和台北律師公會研議提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原被裁定清算不免則,符合134條2、4、8新修法條件者可以在兩年內為免責聲請(附則156條);更生門檻1200萬也去免計違約金和滯納金,僅限於本金和利息,符合者可以重新聲請。


這次透過修正及新增的十八個條文,主要有-降低門檻、減輕壓力、幫助清算、簡便程序,四大重點:

而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明確定義”必要生活費用”及”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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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更生認可履行六年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繳

 

發生困難者,此次修正第75條部份條文對債務人很大的幫助!

 

20190115.PNG

 

【小編最近收到幾位更生認可者繳款發生困難,玆說明如下:】

1.原條文規定需清償金額需要達四分之三(75%) ,現修正為三分之二(大約67%)即可聲請免責。
2. 若是履行繳款還是有困難者(如生病、年邁或意外職災),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第七十五條《新修正條文》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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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債務的法律途徑《志工教育訓練第3場》

 

趙興偉律師  主講                                                             

                                                                      2019-01-02

 

債務人來到自救會來作法律諮詢,除了希望瞭解如何處理債務問題,心情緊張、

惶恐在所難免,甚至有債務人深怕又碰上”代辦公司” 遭到詐騙。

根據多年來的觀察,來自救會的債務人大多帶有憂鬱傾向(女性居多),通常毅

志力非常薄弱,稍有挫折就會半途而廢,關懷志工持續追蹤與鼓勵,陪伴債務

人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因此自救會將連續三個月,培訓更多關懷志工 ,服務債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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