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更生認可履行六年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繳
款發生困難者,此次修正第75條部份條文對債務人很大的幫助!
【小編最近收到幾位更生認可者繳款發生困難,玆說明如下:】
1.原條文規定需清償金額需要達四分之三(75%) ,現修正為三分之二(大約67%)即可聲請免責。
2. 若是履行繳款還是有困難者(如生病、年邁或意外職災),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第七十五條《新修正條文》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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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債務的法律途徑《志工教育訓練第3場》
趙興偉律師 主講
2019-01-02
債務人來到自救會來作法律諮詢,除了希望瞭解如何處理債務問題,心情緊張、
惶恐在所難免,甚至有債務人深怕又碰上”代辦公司” 遭到詐騙。
根據多年來的觀察,來自救會的債務人大多帶有憂鬱傾向(女性居多),通常毅
志力非常薄弱,稍有挫折就會半途而廢,關懷志工持續追蹤與鼓勵,陪伴債務
人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因此自救會將連續三個月,培訓更多關懷志工 ,服務債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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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
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債務人需要消債條例聲請表格,可到司法院官網下載列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1-60.html
司法院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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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107年11月30 《107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因不履行金錢債務所生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額逾其本金週年比率百分之二部分。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亦同。
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
三、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亦同。
四、罰金、罰鍰、怠金、滯納金、滯報金、滯報費、怠報金及追徵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債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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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公司乘人之危拿錢不辦事,申請前置協商
竟謊稱是聲請"更生"真是太可惡!
2018 12 12
聲請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或清算一定是在法院審理,不可能在律師事務所就可
完成,債務人心急要儘快還債,但不要沖昏了頭,連最起碼的常識都疏忽了。
8年前,李女士撫養3個小孩,因欠銀行債務想依"消債條例"清償債務,結果竟誤
找上自稱是法輔會的代辦公司,聲請更生,她的收入每月只有4萬元,竟然要她
還款3萬1仟元,剩下9仟元,4個人怎麼生活?只好借債養債,繳了2年實在撑不
下去!!毀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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