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115-1修正三讀通過後吳玉琴立委發表感言 

 

引用吳玉琴立委FB貼文                                                         2019-05-10

 

 

全體債務人注意!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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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母親的醫葯費揹上百萬卡債,歷經10年躲債生涯,

 

去年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獲得認可                      2019- 05- 08

 

蔡先生在2007年為了母親的醫藥費欠下了百萬元卡債, 歷經10年為了躲債,

做過臨時工,目前在搬家公司上班,工作穩定 。

10年來雖然有女朋友也不敢結婚,也不敢投勞健保, 經再三思考認為躲躲藏

藏總不是辦法,是該出來面對處理的時候,2017年到士林法扶分會申請律師協

助 ,1年後獲得 更生認可。

2007年欠100萬到2017年銀行所報的債務是250萬,蔡先生依更生條例盡力清賞

提出更生方案,每月大約還償還5000元,六年後即可獲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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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6年完畢後,就”當然免責”

 

不必再申請清償證明                                      2019 04 10


100年修法後更生通過率由25%大幅提升到60%左右,暫多債務人開始聲請,歷經6年已經陸續有債務人履行完畢, 有人向自救會詢問,要不要向銀行申請清償證明,林律師回答:不必申請,履行完畢後就”當然免責”。【更生方案裁定狀及繳款收据要好好保存】

依據消債條例第73條,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有別有規定外,巳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為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因此,自救會慎重告訴債務人,在填寫債權人清冊時,一定要確實申報不可遺漏,否則後續處理會很麻煩。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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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代辦公司不敢(不願)播出影片

 

要聽修法律師精闢的解析請到自救會網站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yZ7BVz2-L9IhG2Y2M5QtYA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YouTube網站》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自9947日成立迄今即將進入第9年,這期間歷經抗議、陳情、召開記者會、公聽會對於消債條例修法成果雖不滿意,但去年1071226日終於獲得重大進展,完成第四度修法,對債務人聲請更生、清算較有明確規範,不再讓法官自由心證,濫權判決。

歡迎到卡債自救會youtube網站逛逛,了解最新修法訊息以及這9年來我們是如何與債務人互動及關懷,利用影音瞭解律師在消債案件中如何與債務人對談的實際狀況,讓當事人建立信心,不再畏懼進入法庭,要如何與法官應對答詢。

 

2019032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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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只要誠實呈報不隱匿財產,儘力清償,

 

大多會獲得法官更生認可!               2019-03-13

 

柯小姐94年與先生創業,後來生意失敗積欠了不少卡債 ,離婚後帶著小孩過

躲債的生活,三年前經朋友介紹到卡債自救會來諮詢,調聯徵資料債務已積欠

到九百多萬,就如她所說的看到這個數字令他會毛骨悚然,不知如何還起 ?

 

後來向法扶申請律師協助處理債務,因有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所以透過法院前

置調解後轉為更生之聲請 ,因有工作有餘額所以經法院判定更生認可,每月償

還5900元(償還成數大約8%),現已償還兩年,再過四年就可過得無債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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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新法修正通過後,再談消債條例的立法精神

 

,鼓舞債務人勇敢站出來面對處理! 2019-03-09

 

林律師常問債務人你是不是故意把生意做垮的?既然不是故意的,我們就盡量 清

償就可以,為什麼要走上絕路!

消債條例立法的精神又是什麼?

一、生命權優先-債務清償之前先考慮卡債族的生存及其家人扶養的費用。

二、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債務清償應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三、給債務人再站起的機會-債務人部分清償或無法清償其餘債務應予免責。

四、債務人應該誠實-不得欺騙和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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