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更生方案統一收款及撥付
款項作業申請書
本人(即申請人)業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下稱受理金融機構)請求於本人依更生條件履行期間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以下稱統一收付款作業),並聲明及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明確瞭解統一收付款作業僅限於列入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限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壽險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且債務人依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之更生條件將開始履行或對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均仍持續履行中者;如有不符,受理金融機構得拒絕受理。
二、為使統一收付款作業順利進行,本人應檢附下列資料:本申請書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院核發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影本、法院核發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影本〔唯如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前,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認可確定且法院確未核發確定證明者,得免附確定證明影本〕。本人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及填寫資料均正確無誤,如有錯誤,願自負其責。
三、本人同意於受理金融機構以書面通知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之第一次繳款期日前,仍應自行向各債權金融機構繳款。
四、本人同意於經受理金融機構以書面通知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後,依下列約定辦理:
1.自受理金融機構通知之第一次繳款期日開始,依該通知所示之每期應繳款期日將當期應繳款項繳至受理金融機構指定帳戶中。
2.於第一次繳款期日,應同時繳付受理金融機構作業費新臺幣壹仟元,並由受理金融機構逕自本人繳付款項中扣抵。該費用由受理金融機構一次收取,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返還。
3.每次繳款款項(除上開作業費外),無論溢繳或短繳,受理金融機構均依更生方案所列本人對各債權金融機構之應繳金額,依比例撥付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
4.本人於本申請書所列對各債權金融機構之應繳金額如有變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受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附期限債權已到期或附條件債權條件成就發生效力、對個別債權金融機構債務已全部清償等〕,本人應另以書面向原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變更撥付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之金額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