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是可解決的!勇敢出來面對吧!》

 

              1101~6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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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夥伴大家好!!

消債條例自100年修法以來,雖然更生通過比率由先前的25%提升到60%,清算由9%提升到50%就此停滯不前,7年來卡債自救會鍥而不捨,搜集全國債務人被駁回或不免責的案例,透過立院遊說或向司法院陳情抗議,1071226日終於完成第四度修法,在此謹向吳玉琴、蔡易餘等各黨團多位立委合力推動消債條例” 部份條文修正立法三讀,讓債務人依法提出聲請更生或清算能夠大幅提升通遇比率。

 

統計詳細資料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758-1.html

【茲將1101~6月消債統計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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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與最低生活費1.2倍一致
更生、清算程序免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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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吳玉琴立委FB貼文》2021-05-3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3、81、151條修正案三讀感言
今天消債條例三讀。免除法定情形單據證明文件的提出和審查,大大減輕債務人、法扶律師、法院的勞務負擔。
這次重點就是當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其「生活必要支出」,如果和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可以不用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7年三讀的消債條例,已將債務人「盡力清償」的概念,明確定義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的一定比率用於清償」。同時進一步量化定義「必要生活費用」為最近一年該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受債務人扶養者依人數及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但訴訟程序中,債務人屢屢被法院要求提供相關佐證單據。但許多消費行為並無單據可拿,像菜市場、路邊攤等,更何況債務人大都無記帳習慣,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困擾。
修法後如果債務人認為自己的必要生活費用比法定的還高,應該少還一點。這種情形就要提出單據佐證。
相反的,如果債務人想縮減開銷,償還多一點,則只要由債務人解釋清楚,不須再提出證明文件。
謝謝台北市律師公會、卡債自救會對法條的建議,也感謝黃世杰召委的排審以及司法院民事廳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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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卡者要對正卡持有者債務負責 法官:顯失公平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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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女子因堂姊積欠29萬卡債,而她是附卡持有者,當初簽立的約定條款明定正卡及附卡持有者須互負清償責任,因此被銀行告上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林女必須負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約定條款加重附卡持有者之責,卻無任何權益保障,且林女不知正卡持有者的使用及清償狀況、銀行提高正卡額度又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形,撤銷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據查,林女堂姊因積欠29萬卡債,銀行催討無果後,以當初所簽立的約定條款,即「正卡與附卡持有者,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的款項,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要求附卡持有者林女負責清償;林女則否認有簽名或授權申請信用卡。

一審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林女有授權堂姊申辦附卡,約定條款等效力自然及於林女,而她確實也有使用附卡消費,雖銀行請求的金額非林女消費,但她仍須負責,判決給付29萬餘元。

二審合議庭認為,正、附卡帳單是分開的、分別繳費,本案信用卡契約對附卡持有者並無任何權益保障約定,例如:正卡者有遲延給付時,要通知附卡者使其決定是否繼續使用附卡。

合議庭並認為,林女無從知悉正卡持有者的信用卡使用及清償狀況,尤其正卡持有者使用循環利息,每月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時,其帳款將不斷累積,此非林女可以預見、更無從控制風險;況且,銀行提高正卡信用額度,並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這將使附卡持有者無法預測連帶責任風險,此等條款使附卡持有者處於高度不確定風險中。

合議庭認為,該信用卡約定加重林女的責任,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而成為正卡持有者,負無限的連帶責任,顯不利於林女,並違反誠信原則,有顯失公平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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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Love聯播網】重新債出發~逆轉財務

危機的13堂課《第4集》

                             林永頌律師及魏德瑜共同主持                  2021-02-22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靈糧堂社會關懷處、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佳音電台,為幫

助債務人勇敢面對債務,有效解決債務問題,從情理法、身心靈各個面向,提供

法律諮詢扶助、社會關懷扶持,特別企劃製作本節目。

本集來賓:輔大社會系吳宗昇副教授、羅麗芬志工

佳音Love聯播網 www.goodnews.org.tw

每週一20:00​~21:00 台北FM90.9 佳音電台

每週三22:00​~23:00 羅東FM90.3 GoGo radio

每週日11:00​~12:00 桃園FM104.3 Lovera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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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民法約定利率從20%調降為16%

                                                           最新更新: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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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將「約定利率」從原本的20% 調降為16%,也規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2日審查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原民法第205條條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當時委員會討論過程,就約定利率部分,李貴敏的修法版本是降為10%;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人提出修正動議,希望維持現行條文;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的修正動議,規定為15%。
由於在場立委對約定利率各有主張,也考量民間實務借貸情形,並希望行政單位要注意相關風險評估等,對於利率到底要下修多少,並未達成一致共識,雖完成初審,但後續要交由朝野協商討論。
在多次協商下,朝野立委在12月17日的協商取得共識,同意改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李貴敏於協商會後受訪指出,她所提版本是希望調降到10%,但金管會、銀行局等有不同看法,不過經過各方協商努力下,有一個很好的結論出來,也希望未來能繼續透過與主管機關及跨黨派之間的協商,讓民眾的期許在立法作業過程中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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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更生方案統一收款及撥付

 

款項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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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即申請人)業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下稱受理金融機構)請求於本人依更生條件履行期間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以下稱統一收付款作業),並聲明及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明確瞭解統一收付款作業僅限於列入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限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壽險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且債務人依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之更生條件將開始履行或對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均仍持續履行中者;如有不符,受理金融機構得拒絕受理。

二、為使統一收付款作業順利進行,本人應檢附下列資料:本申請書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院核發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影本、法院核發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影本〔唯如於民國 100 1 26 日前,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認可確定且法院確未核發確定證明者,得免附確定證明影本〕。本人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及填寫資料均正確無誤,如有錯誤,願自負其責。

三、本人同意於受理金融機構以書面通知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之第一次繳款期日前,仍應自行向各債權金融機構繳款。

四、本人同意於經受理金融機構以書面通知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後,依下列約定辦理:

1.自受理金融機構通知之第一次繳款期日開始,依該通知所示之每期應繳款期日將當期應繳款項繳至受理金融機構指定帳戶中。

2.於第一次繳款期日,應同時繳付受理金融機構作業費新臺幣壹仟元,並由受理金融機構逕自本人繳付款項中扣抵。該費用由受理金融機構一次收取,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返還。

3.每次繳款款項(除上開作業費外),無論溢繳或短繳,受理金融機構均依更生方案所列本人對各債權金融機構之應繳金額,依比例撥付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

4.本人於本申請書所列對各債權金融機構之應繳金額如有變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受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附期限債權已到期或附條件債權條件成就發生效力、對個別債權金融機構債務已全部清償等〕,本人應另以書面向原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變更撥付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之金額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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