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催債 立委擬立債務催收法
2013-03-29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今天說,這會期將提出債務催收法草案,明確規範合法催債行為。
他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為確保債務人基本人權,讓債務人安心生活、正常工作償還債務,並約束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將提草案。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表示,不當債務催收常造成債務人身心痛苦,希望透過債務催收法規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
規範催債 立委擬立債務催收法
2013-03-29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今天說,這會期將提出債務催收法草案,明確規範合法催債行為。
他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為確保債務人基本人權,讓債務人安心生活、正常工作償還債務,並約束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將提草案。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表示,不當債務催收常造成債務人身心痛苦,希望透過債務催收法規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
規範催債 立委擬立債務催收法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今天說,這會期將提出債務催收法草案,明確規範合法催債行為。
他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為確保債務人基本人權,讓債務人安心生活、正常工作償還債務,並約束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將提草案。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表示,不當債務催收常造成債務人身心痛苦,希望透過債務催收法規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
1名債務人在記者會說,銀行曾以「卡奴沒資格養小孩」等言語羞辱,資產管理公司不停打電話到學校騷擾,導致她失去教職,日子過不下去。
夫妻財產制修法內容--101年12月26日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第九十八條條文
第九十八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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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茲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第一條之三條文
第一條之三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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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債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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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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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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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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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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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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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抗更字第0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蔡00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民國101 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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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
狂賀!!民法夫妻財產制修法 三讀通過
----配偶背債 不用你還 終止銀行強勢代位討債
前年開始,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民法諮詢熱線陸續接到不少女性來電諮詢;發現銀行追討債務無所不用其極,甚至利用民法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向法院聲請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向配偶追討欠款,導致夫債妻償的不合理狀況(從2007年5月修法後當年的2件、2009年為23件、2010年405件,2011年2371件,至今年10月底已高達5742件),更使得許多家庭因而陷入困頓,也讓家事法院淪為銀行的討債法院。
有鑑於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於與尤美女立委合作於九月份召開記者會提出訴求,並在立院提出修法草案。感謝主提案的尤美女委員、將此案排入審查的廖正井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支持通過的吳宜臻委員,以及共同提案與連署的潘孟安委員、吳秉叡委員、蕭美琴委員、李昆澤委員、陳其邁委員等支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