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依消債條例只要收入減支出的餘額,盡力清償
六年, 不論清償成數有多少,都可以獲得更生認可!
吳佩蓮律師 2021-01-23
有很多債務人常常在問,我積欠債務三百萬,但是我的收入只有3萬元,依法扣除支
出,每個月只能還3000元,六年才還216,000,這種情況我可以獲得更生認可嗎?
答案是:可以的 。
唯一要注意的是債務若超過1200萬哪只能申請清算,不能聲請更生。
https://www.facebook.com/debtors.org/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FB專頁
有很多債務人常常在問,我積欠債務三百萬,但是我的收入只有3萬元,依法扣除支
出,每個月只能還3000元,六年才還216,000,這種情況我可以獲得更生認可嗎?
答案是:可以的 。
唯一要注意的是債務若超過1200萬哪只能申請清算,不能聲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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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專區
常見問與答 更新日期:2020/09/30
(Q)我如果因為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有還款困難,向銀行申請展延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之本金或利息,或緩繳信用卡款項時,在聯徵中心會否有信用不良紀錄?
(A)依金管會函示,因為您是在特殊情況及短暫期間,經銀行同意於緩繳或展延期間,依協處條件無須繳納相關本金或利息,在清償期尚未屆至之情況下,非屬信用不良,亦不會有繳款遲延的信用紀錄。
(Q)承上題,向銀行申請展延貸款或緩繳信用卡款項,會不會影響聯徵中心的信用評分?
(A)依協處條件在清償期尚未屆至的情況下,並不會產生信用不良(逾期、催收、呆帳…等)或繳款遲延註記,故其信用評分不會因前述因素而產生重大影響。惟應注意信用卡緩繳可能被銀行認定為使用循環信用,雖其非屬信用不良紀錄,但因其普遍被金融機構視為風險徵兆,故仍可能對信用評分造成部分影響。
(Q)我是債務協商戶,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約時,如何處理?
(A)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債務協商戶(包括債務協商、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如有繳款有困難者,除原本可申請累計6期其他原因緩繳外,另外再提供累計6期因受疫情影響之延繳申請,且本項申請不受繳款日之次月10日前申請之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協商戶因居家檢疫或隔離,無法及時向主辦銀行申請緩繳,於居家檢疫或隔離結束後再申請也可以。
資料來源:聯合徵信中心官網
Q:老張已經退休領取勞保年金2年了,他的太太也在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別人的年金都是按月匯到銀行帳戶中,老張和太太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匯入帳戶後就被執行扣押,所以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支票,老張和太太再拿支票到土地銀行去兌領現金。2年來每到月底年金支票要寄來那幾天,老張怕漏接掛號信,都不敢出門。收到支票還得跑一趟銀行去兌領現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
按月領年金,入帳方便又安全
申請勞、國保年金的朋友都應該要提供一個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帳戶給勞保局,勞保局會從申請的次月底開始,按月將勞、國保年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中。
但是有一些勞工朋友跟老張夫婦一樣,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一匯入帳戶後就會被執行扣押,而要求勞保局改以按月郵寄支票方式發給年金給付。然而,受款人每到月底需在家等候收取掛號信,領到支票還要跑銀行換取現金,如果支票遺失還要辦理掛失止付等手續,真的很麻煩。
年金專戶有保障,不會被執行扣押
為了保障勞、國保朋友按月領取年金的權益,使給付入帳不會被扣押之虞,103年1月10日修訂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和增訂的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收到勞保局證明函,快去土銀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
勞保局已經委託代發勞、國保年金給付的台灣土地銀行及郵局辦理年金專戶作業,像老張夫婦一樣已經在領年金支票的人,勞保局會在103年2月底寄發年金支票時,隨函夾寄勞保局通知開立專戶的證明函。老張夫婦收到支票和開立專戶的證明函後,就可以到台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支票,同時向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以後勞保局就可以改用轉帳的方式,按月將年金存到專戶中;專戶內的存款經銀行及郵局安全控管,不會被扣押、抵銷、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至於還沒申請勞、國保年金,但也跟老張夫婦一樣有債務問題,不方便提供個人帳戶的人,從103年2月開始,只要申請勞、國保年金給付時,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一般帳戶的原因,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請領年金資格後,同樣會發函通知申請人至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供勞保局按月存入年金給付使用。
資料來源:勞保局官網
https://www.bli.gov.tw/0020278.html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若有奢侈行為,律師建議期滿2年後再聲請
,避免法官以”浪費”為由予以駁回! 2020-06-24
王先生欠有70萬債務希望透過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但是律師發現他在107年有
70萬元退伍金及108年60萬元保險解約金總共約有130萬元無法解釋支出明細
並有出國4次的紀錄,實有浪費行為,因此建議王先生於期滿兩年後再來申請
更生避免法官以奢侈浪費為由駁回聲請。
【說明】100年消債條例修正134條第四款,給予有奢侈行為的債務人重新站起
來的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只要超過兩年就不予追究.........
積欠銀行債務太久,查不到聯徵中心的資料,您可以試著 如下的方法!
2020-05-24
消債條例自107年修法以來,很多躲債10年以上的債務人,現在都紛紛的提出申
請,但是在準備前置協商或調解時所要申請的債權明細及信用報告在聯徵中心的
資料上卻是一片空白,令債務人不知所措,這種情形有可能是銀行轉賣債權後,
資產公司沒有在聯徵中心登錄。或者是時間太長,聯徵中心資料巳封存等原因.........
小編請教聯徵中心的櫃台服務人員,經告知:要債務人在申請表上另外註明"加查自
87年1月1日起至109年X月X日止,本人授信及保證債務之歷史資料"等字樣或可查出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