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者死亡,家屬應即向勞保局通報!

 

發布日期:2017-9-26

 

20171001

 

勞保局表示,勞保老年年金之發給是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為避免年金溢發情事,依規定家屬應自領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勞保局,自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並辦理後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以下稱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之擇領事宜。

 

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100多萬餘人受惠,經勞保局比對戶政資料發現領取老年年金者已死亡,或其家屬向該局通報領取者已死亡,依規定停發給付者,計有2萬5千餘人,其中因家屬遲報死亡登記又未即時通報造成溢發者計有54人,勞保局分別向其家屬追回溢發款。

 

為照顧勞保被保險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政府在訂定勞保年金制度時,即針對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如遺有符合勞保條例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或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可於通報勞保局領取者已死亡之訊息時,一併通知擇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經統計,前述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之2萬5千餘人中,選擇領取老年差額金者計1萬6千餘人,約佔65%,選擇領取遺屬年金者計4千6百餘人,約佔18%。

 

勞保局提醒民眾,如領取老年年金者死亡,請家屬即時向該局通報,以保障後續擇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並避免須追回溢領款項之現象發生。

 

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id=i6RlnG1VbX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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