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月退金 可設專戶不得扣押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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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三讀 擴大扶助範圍 放寬弱勢認定標準       

                                  

                                           引用尤美女立委FB    2015.06.16

 

奮鬥了2年半,《法律扶助法》終於在昨(15)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有五大要點:(一)擴大經濟弱勢受扶助的範圍,並(二)明確規範審查標準,使其更貼近個案真實情況;(三)有些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當事人,明定為國家應予提供法律扶助的範圍;(四)調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資格、提高民間弱勢代表人數,使組成更多元化、也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五)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避免法扶運作官僚化。

一、擴大扶助經濟弱勢
本法擴大扶助範圍,在經濟弱勢部分,除了現有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是無須審查資力之外,卡債族、藍領移工、移民、外籍配偶等,因為在社會上處於劣勢地位,過去往往接觸不到法律資源,或者在申請法扶時卡在無法取得審查所需的資料。此次修法,將他們推定為無資力,提前讓國家介入提供法律扶助的機會。相反的,如果發現這些當事人具有資力,依然可以舉證推翻,不會造成資源浪費。

二、更細緻審查財力,避免家暴、被拋棄者(如弱勢婦女、老人等)的的財產狀況被「灌水」而無法獲得法律扶助:
本次修法新增,申請法扶的當事人,若有「非同居共財」的親屬,該親屬的資產不計入當事人可自由使用的資產。同時,即便住在一起(同居共財)但無扶養事實者,也不得將對方的財產計入當事人可動用的資產。這是不僅更貼近真實情況,也更符合分配正義。我認為,這項修法有助於弱勢婦女或老人受到國家提供法律協助的機會。

三、授權「整體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也可扶助,體現法律扶助的公益性質:

隨著社會變遷,公害事件、集體訴訟或環保事件越來越普遍,如果我們執著於過去「傳統的個人民、刑事訴訟」的扶助思維來思考是否,恐會只是見樹不見林。因此,本次修法明定,如RCA訴訟、環保案件、八八風災等重大公益或人權案件,如經基金會決議,也可扶助。這不只是著眼於「個人」,更是因為此類案件往往是立基於結構性問題上,扶助本身就帶有重新分配資源的公益色彩。同時,此類案件要不要審查資力,授權由法扶基金會決定,並由基金會依案件類型而定。若是當事人具有資力,可以採取部分扶助的方式,未來打贏訴訟,則可以「回饋金」的方式回饋國家。

四、降低法扶基金會官方代表席次,增加弱勢團體及勞工團體代表席次,使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更更多元、貼近社會弱勢,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即貼近人權、公益與弱勢之需要。同時盡量避免法扶基金會運作官僚化、形式化。

遺憾的是,我的提案原有放入「第一線員工應納入董事席次」的條文,在修法的歷次協商中,因司法院尚有疑慮,無法增訂該款。不過,我們也在要求法扶基金會董事會應邀請員工代表及工會代表列席,讓基金會的政策決定與執行不至產生太大落差,運作更順暢。

五、另外,法扶法上路十多年以來,由於主管機關司法院對於法扶基金會無論大小事都要管,公務機關科層管理及僵化的體系,使法扶現已產生「官僚化」的問題。因此,本法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以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之彈性及獨立性,避免基金會運作趨向官僚化,而降低其「法律系統中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制度本質。

我期待本次《法律扶助法》的修正,能幫助更多實際上需要國家伸出援手的弱勢族群,也期盼法扶基金會的運作,能更落實法律資源的分配正義,這也是法扶設立10年來,一直要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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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怨100」雙卡風暴蔓延,

         

                債務人無法翻身成「卡奴」!!

 

感謝台藝台"民怨100"於2014年提供時段,請羅立委、林律師、吳老師及卡債代表一起探討,雙卡金融風暴後,

 

衍生的社會及卡債一族的種種問題,內容精彩,一定要看。

 

擷取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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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

案號:台北地方法院〇〇年度消債補字第〇〇
股別:〇〇
查聲請人甲〇〇前自行向 鈞院聲請更生,今委任代理人後,認有就聲請理由重新整理詳細說明之必要,爰檢具書證,補充理由如下:
 
一、聲請人: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聲請人即債務人 〇〇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〇〇
  2. 前曾變更過姓名者,歷次變更之時間及原姓名:無
  3. 性別:男
  4. 職業:無業
  5. 生日:〇〇〇〇〇〇日生
  6. 市內聯絡電話: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7. 行動電話: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8. 住所地: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9. 戶籍地: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二、聲請之事項(請勾選其一):
■更生程序                   □清算程序
三、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
資產總價值:(聲證1號)
1. 銀行存款新台幣241
2. 1993年中古汽車0元:該汽車已於9年前遭債權人裕隆公司拖走,該汽車之所以仍在聲請人名下,係因聲請人未繳納牌照稅與燃料稅所致。
■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141,111元。(聲證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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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一、財產目錄(按每一地號、建號、股票名稱、存款帳戶、動產物品…………等分別填寫一欄位)

編號 財產名稱、性質、特徵 數量       有無經另案查封或扣押
01 土地 0    
02 房屋 0    
03 股票 0    
04 存款(新台幣) 0    

二、小規模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及其營業額

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勾選):□是,ˇ否。
有從事營業活動者,請繼續依所從事營業活動之期間填載下列事項
1、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
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
所營事業之營業統一編號: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台幣
2、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
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
所營事業之營業統一編號: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台幣

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總計:新台幣 720,000      元                      

編號                        數額(新台幣)
01 薪資所得 任職於乙公司每月可得實領薪資平均30,000 10251日起至1021231 240,000
02 薪資所得 任職於乙公司每月可得實領薪資平均30,000 10311日起至1031231 360,000
         
03 薪資所得 任職於乙公司每月可得實領薪資平均30,000 10411日起至104430 120,000

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總計:新台幣 607,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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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一、聲請人: 甲

稱  謂

姓名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
前曾變更過姓名者,歷次變更之時間及原姓名:
原姓名:  最近變更日期:
性別:(男)。    職業:無
生日:年    日生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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