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11006536263

     2018-07-14

 

陳昭全律師 報告

 

《更生程序的實務討論與修法建議》

 

協助債務人進行更生程序之過程中,初始係債務人反映其有還款意願,但因債權金額超過 1200 萬元,為何無法聲 請更生、無法於法院要求之期限內補繳高額郵務送達費用、 法院要求提出之必要支出或補正文件過於繁雜;於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後,則需說服債務人將其保單解約或價值準備金或 資產價值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之列(包含有些保單之實際繳款 人並非債務人),並告知法院雖有所謂餘額十分之九、五分 之四之盡力清償標準,但有部分法院還是要求提出餘額之全 部作為清償之用、債務人如係從事保險業等(即清算程序之 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者不得擔任之職務),則要告知若更生方案未經認可,將轉入清算程序,則其工作將可能不保,債務人無法理解為何更生方案不通過,債務人沒有選擇進入清算與否之權利,就上開諸多問題及爭議,所造成程序延宕或 影嚮債務人依消債程序解決債務之權利,故而有於現行條文中加以修正之必要。

 

 一、聲請更生之債務人,是否會有無資力支付程序必要費用之情形?

 

    ()按消債條例第 67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 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 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 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 裁定,不得抗告。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亦即債務人不論係聲請更生或清算,均有繳納一千元之 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和程序必要費用,但若債務人無資 力支付該必要費用,且其係聲請清算時,即可向法院聲 請暫免繳納,因此依現行條文規定,聲請更生之債務人 並無聲請暫免繳納費用之權利,然向法院聲請更生之債 務人是否不可能會有無資力支付程序必要費用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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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1006536263

 

2018-07-14

 

清算程序的實務討論與修法建議

 

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艾倫律師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於 101 年大幅度修改,將 某些原條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明確化,並增加債務人程序保障 的相關規定,從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得知,消債案件的程序駁回比率降 低、更生案件認可比率提高、清算案件免責比率提高,顯示修法對於 降低債務人經濟重生的門檻,有顯著的幫助。然而,近年於協助債務 人進行聲請消債程序的過程中,發現部分過去修法並未解決的爭議。 本文將針對清算程序中所面臨的問題,包括已明顯無清償能力之債務 人仍需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的認定、債務人 必要生活支出的計算過於瑣碎複雜且標準不一、不免責事由未考慮債 務人主觀惡意、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難以依法定分配比率向各債權人清 償等。本文希冀透過檢視聲請清算的債務人於程序中面臨的困境,展 望未來的修法革新,以落實債務清理制度平衡債權債務雙方利益、有 效協助債務人經濟重生的立法目的。

 

【摘錄案例3】

必要生活支出認定過於複雜瑣碎:

B 小姐因幫前夫作保而背負上數千萬的債務,前夫離婚後不知所 蹤,目前 B 小姐獨自扶養小學 2 年級的兒子皮蛋,每月收支勉強 打平,希望透過清算解決債務問題。B 小姐時常要加班,又沒有 親友可以幫忙,所以每天皮蛋中午下課後都先至安親班寫作業、 8 吃點心,等 B 小姐晚上下班後再去安親班帶皮蛋回家。因此 B 姐所列聲請前兩年每月的必要生活支出中,也包括皮蛋的安親班 費用及其收據,卻收到法院的裁定,寫說「受扶養人年逾 6 歲, 非依法不得獨處之人,應無補習之必要」,認為應該把安親班費 用從必要生活支出中扣掉。B 小姐很慌張,擔心少算了這筆錢,以後誰要幫她顧小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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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繼承遺產以分割協議方式無償贈與姊姊,

 

銀行提告撤銷登記                                    2018-07-11

 

陳先生開計程車為生,因撫養3個小孩及太太生活拮據,因而刷現金卡度日,

民國94起積欠債務約70萬元。

 

陳先生有4姊弟,母親生前都是姊姊在照顧,所以兄弟沒有依法拋棄繼承,直

接同意以無償分割協議方式贈與姊姊。

 

目前債權銀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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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她被朋友詐騙300萬,15年來過著

沒有勞健保的躲債人生                 2018 07 11

 

羅小姐於2004年被朋友詐騙,欠下約300萬債務,迄今達15年之久,期間都是找

 

無勞健保或臨時工渡日,直到最近看到卡債自救Blog的消債條例的訊息,才報參

 

名加諮詢會議。

 

300萬經15年利滾利可能已超過更生的上限1200萬,她又沒有財產只有一張保單

 

(有殘值)所以律師建議聲請”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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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日誌】債務風暴請快走!

 

撰文者:

輔大社會企業碩士在職專班

研究生-王玉芳.芍布

2018/7/11

 

2018-07-12

 

1070711,瑪莉亞颱風通過北台灣,新北市放假,北基正常上班上課。

 

以下摘錄自自救會line群族:

 

何大哥(上午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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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5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擷取0701

 

詳細資料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各位夥伴大家好!!
      『什麼事情都不做,就一定不會有所改變』。有 “消債條例” 為您解決債務問題,就要極力去爭取。以前債務人到自救會來,最常訴苦的就是,因為資力不符或同財共居,法扶不予扶助,自已又請不起律師,要如何聲請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清算?

       現在終於有解了”法扶法”巳於10471日修正,即日起對於消債案件免審查資力,請把握機會拿起電話撥打412-8518(手機加02)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債務問題。
     
目前更生比例巳達60%左右,只要你有提出申請就有6成以上的機會獲得認可,自救會呼籲好友們踴躍提出申請,勇敢、誠實面對債務,很快就可獲得『重生』的機會。

【茲將1071~5消債統計資料如下】
(1)更生認可比例---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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