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
給低收入債務人喘息的機會
領有殘障手冊的何女士月入22,000元,育有子女一人,在修法前遭
法扣3/1,生活陷入困頓,所幸6月13日強制執行法修法後,向法院
聲請異議,獲得判決撤銷扣押。
說明:【台南市107年度最低生活12,388x1.2倍=14,866,
14,866x2人=29,732】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
給低收入債務人喘息的機會
領有殘障手冊的何女士月入22,000元,育有子女一人,在修法前遭
法扣3/1,生活陷入困頓,所幸6月13日強制執行法修法後,向法院
聲請異議,獲得判決撤銷扣押。
說明:【台南市107年度最低生活12,388x1.2倍=14,866,
14,866x2人=29,732】
有很多債務人到"聯徵中心"申請債權資料,本來應有欠6家銀行但是資料上只顯示4
家,一時疏忽不以為意,結果等到幾年後在履行更生方案中,突然才冒出資產公司
來討債,那就麻煩了!
【引用聯徵中心相關資料】
Q4:資產管理公司向我追討債務,但是為何查詢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並沒
有該項債務資訊?
A:若「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並沒有該項債權轉讓資訊,可能: 該項紀錄已屆
滿揭露期限金融機構並沒有報送債權轉讓資訊至聯徵中心 如需檢視債權人資訊,
必要時可申請一份本中心配合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提供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其中金融機構如有報送債權轉讓情形,亦於專欄列出,且「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冊」資料不受資料揭露期限限制。
2018-06-13
李小姐於100年聲請更生認可後,分8年履行更生方案,日前因車禍受傷待業中,繳款發生困難!
依据消債條例第75條,債務人若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生病、失業或收入減少等原因是可申請展延繳款期限。
但李小姐巳繳了7年84期,己超過履行方案的4分之3,目前車禍又失業,有不可歸責於已的事由,所以律師建議依消債第75條聲請免責。
【消債消條第75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彙集債務人常問41題Q&A?
—2013年11月15日重新整理—
卡債自救會於於2020年8月針對以下各題集,錄製youtube影集,請多加參考觀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42ZpZhFTo&list=PLPy6lLDprRiL2Dh52YB6wxqRLxmGoSKtf&index=29&t=17s
1.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大家的期待下通過,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消債條例讓全國所有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被人倒債、入不敷出、沒有現款可以清償債務等原因,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問題。
由於「消債條例」的實施,債務人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更生」或「清算」。至於是否可以更生或清算,也不是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所以,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處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
不只是欠銀行的債務,像是親友間的借貸,甚至是向地下錢莊的借款,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2.什麼人才能夠申請更生清算?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31號
第一百二十二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徐先生負債250萬元,每月法扣17,000元,10年來已償還近200萬,但是目前
依聯徵中心的資料尚欠200萬左右,每月法扣的金額還不夠支付利息。
奉勸有債務的朋友,不要怕麻煩,一定要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債務才不會
還越多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