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問題,怕年金入帳會被扣押,怎麼辦?
 
(引用勞保局官網)                     更新日期 :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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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老張已經退休領取勞保年金2年了,他的太太也在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別人的年金都是按月匯到銀行帳戶中,老張和太太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匯入帳戶後就被執行扣押,所以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支票,老張和太太再拿支票到土地銀行去兌領現金。2年來每到月底年金支票要寄來那幾天,老張怕漏接掛號信,都不敢出門。收到支票還得跑一趟銀行去兌領現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
按月領年金,入帳方便又安全
申請勞、國保年金的朋友都應該要提供一個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帳戶給勞保局,勞保局會從申請的次月底開始,按月將勞、國保年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中。

但是有一些勞工朋友跟老張夫婦一樣,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一匯入帳戶後就會被執行扣押,而要求勞保局改以按月郵寄支票方式發給年金給付。然而,受款人每到月底需在家等候收取掛號信,領到支票還要跑銀行換取現金,如果支票遺失還要辦理掛失止付等手續,真的很麻煩。

年金專戶有保障,不會被執行扣押
為了保障勞、國保朋友按月領取年金的權益,使給付入帳不會被扣押之虞,103年1月10日修訂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和增訂的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收到勞保局證明函,快去土銀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
勞保局已經委託代發勞、國保年金給付的台灣土地銀行及郵局辦理年金專戶作業,像老張夫婦一樣已經在領年金支票的人,勞保局會在103年2月底寄發年金支票時,隨函夾寄勞保局通知開立專戶的證明函。老張夫婦收到支票和開立專戶的證明函後,就可以到台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支票,同時向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以後勞保局就可以改用轉帳的方式,按月將年金存到專戶中;專戶內的存款經銀行及郵局安全控管,不會被扣押、抵銷、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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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工作20年沒勞健保 勞工可這樣保權益

                                                                                                     2017 0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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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員工在公司服務超過20年,公司都未投保勞健保,員工還自己去外面的工會投保,公司沒補貼任何的費用,更別提6%提撥,連假日也要被扣薪,沒特休,最近離開該公司,原本想去勞保局檢舉,可是對雇主只有少部分的罰款,員工得不到任何賠償。請問要如何才能得到該有的賠償?

 

律師李佳怡答: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由此可知,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投保。

 

若公司沒有為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話,則依據《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前述法條所謂勞工未加保勞保之「損失」,需具備請領資格之當事人(即發生得請領勞工保險之事故),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給付時方能核算,倘當事人尚未具請領資格、亦未申請給付,則無損失可言,且勞工必須就上開損失舉證證明之。

 

至於雇主未按月提撥6%工資至勞工退休金專戶,明顯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員工得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勞工未滿60歲,尚不得請領退休金,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不能請求雇主逕以現金給付予勞工自身。但要注意的是,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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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年改完成三讀  新制明年七月上路

新頭殼newtalk |  綜合報導              2017.06.27 |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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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多時的年金改革首項法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今(27)日終於在國民黨拖拉戰術及民進黨人數優勢下完成三讀,包括18%優惠存款二年歸零等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確定2018年7月上路。

有關18%優惠存款利息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退休公務員支領月退休金者,18%優惠存款利息在西元2018年7月1日到2020年底,年息為9%,2021年起年息為零;領取一次退休金者,18%優存自2018年7月起分6年調降,2025年優存利率降到6%。

至於所得替代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年資滿15年者,退休第一年為本俸2倍45%,分10年逐漸降到30%;年資滿35年者,所得替代率最高75%,並在10年降到60%。退休金計算基準則從現行退休前1個月,逐年調整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額。 

三讀條文也明定,退休公務人員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明定為新台幣3萬2160元;同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可累計,但年資採計提繳費用公務員須全額自付。此外,離婚配偶請求權也入法,退休公務員如果離婚,經雙方協議,配偶可就兩人婚姻期間為基準,擁有最高請求到1/2的退休金請領權利。 

另外,為杜絕「雙薪肥貓」,三讀條文明定,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未來已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

三讀條文同時規定,公務人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撫卹,但經判刑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而退休公務員亡故,只要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能領取遺屬年金。

至於退休金起支年齡部分,三讀條文規定,2021年退休者應年滿60歲,其後每年提高1歲,到2026年需年滿65歲;警消等危勞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維持現行須年滿55歲的「70制」。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年改完成後各級政府每年節省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6-27/9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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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監察院?還是包庇院?~要求不適任監察委員下台記者會

 

2014年10月9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共同請求監察院調查: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后豐大橋女子墜橋案等五大冤案,造成嚴重科學鑑識錯誤的原因,訴求檢討刑事鑑識制度,並追究相關鑑識人員之違法失職。(參註1)

人民殷切的訴求,沒想到換來的是監察院的不予調查。理由是江案與蘇案超過10年的懲戒時效,徐案、鄭案、后豐案還在訴訟中,所以都不予調查。2015年6月17日我們召開抗議「錯誤鑑定害人命,監院放任不處理」記者會,指出監察院不予調查的違法之處,期待監察院切勿成為「可割可棄」之「不查院」。(參註2)

在民間的壓力下,監察院先後公佈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法醫蕭開平在江國慶案與徐自強案中,都違背專業良知,犯下無可原諒的鑑定錯誤,害死了江國慶,冤枉了徐自強。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孫大川」這四位監察委員,竟然包庇蕭開平法醫,不予彈劾。(參註3、4)他們違法包庇的手法如下:

  1. 違法停止調查,協助拖延時效

    2010年監察委員馬以工、沈美真、楊美鈴公佈江國慶案的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2011年7月份國防部就此懲處包括三位前空軍總司令的21位軍官。但2014年8月1日接任監察委員的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孫大川,卻以江國慶案超過10年時效,拒絕調查蕭開平法醫。試問,江國慶案發生在1996年,如果真有時效問題,為什麼之前的監察委員可以調查?為什麼國防部可以懲處軍官?其實四位監委只是不想查而已。

    更何況2014年我們檢舉時,徐自強案還在10年、甚至5年時效之內,但四位監委卻說訴訟中的案子不能調查,拖到去年徐案確定,才慢慢吞吞開始調查,拖延到時超過之後,再假惺惺的說雖然蕭開平法醫確有違法,但超過時效無法彈劾。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明確規定:「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我們無法理解四位監委憑什麼依據停止調查?

  2. 忽略後續違法行為,製造時效完成假象

    公務員懲戒法20條規定懲戒時效的起算從「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以江國慶案為例,蕭開平法醫至今還不認錯,甚至狀告平反江案的DNA鑑識專家李俊億博士妨害名譽,直到5月24日最高法院駁回後才結束這場訴訟鬧劇。(參註5)蕭開平法醫鑑定錯誤,害死江國慶,後續還以濫訴來掩飾錯誤,這些行為都能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四位監委忽略不論,才有所謂時效完成的假象。

    在徐自強案中,蕭開平法醫2011年4月8日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說明他2007年製作的鑑定報告。蕭開平法醫的謊言當場被律師揭穿,更7審的判決認定他的報告欠缺證據能力。因此,蕭開平「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至少應從2011年起算。四位監委完全不提2011年的交互詰問,選擇從2007年來計算時效,作為不彈劾蕭開平法醫的理由。如果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3. 淡化違法程度,曲解公懲法時效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2015年大幅修正,重點之一就是將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處分這三種處分,改成無行使期間限制,不受舊法10年時效拘束。修法放寬懲戒時效,就是要解決像5大冤案這種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平反的司法案件,因為時效限制無法懲戒當年違法失職人員的問題。

    蕭開平法醫鑑定錯誤害人命的行為,監察院二份調查報告已經確認。但四位監委卻說蕭開平法醫「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後之最有利於當事人5年懲戒時效,始符法制。」延長懲戒時效的新法,到了四位監委手上卻成為替蕭開平法醫開脫的規定。如果蕭開平法醫做出正確的DNA鑑定,也許江國慶今天還活著。如果蕭開平法醫正確判讀照片,也許徐自強早就無罪確定。這樣的蕭開平,四位監委還認定違失情節不嚴重,台灣人民為什麼要花錢供養這種『包庇』委員?

監察院功能不彰,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社會詬病已久。蕭開平法醫的事例證明,監察院連蒼蠅也打不了。四位監委,除孫大川副院長是文學背景,另外三位都是資深法官、檢察官出身,法令嫻熟,律例通曉,不可能發生誤用法律的問題,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們知法玩法,意圖包庇。尤其五大冤案是歷任監察委員竭力平反的司法案件,四位監委包庇蕭開平的作為,對不起歷任監委,對不起提名他們的總統,更對不起支付他們薪水的人民。我們要求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孫大川立即請辭監委,以謝國人

附註

  1. 2014-10-09 證據為何會說謊?改革鑑定制度、究責失職人員~刑事鑑定制度改革記者會
  2. 2015-06-17 抗議「錯誤鑑定害人命,監院放任不處理」記者會
  3. 監察院105司調0014
  4. 監察院 106司調0016
  5. 最高法院民事106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裁定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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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訴--司法改革基金會協助您!!

 

申訴預約專線:(04)23292371

 

2017-06-22

 

我們主要協助民眾「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及「冤案救援」。
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依現行《法官法》第36條「申訴法官檢察官」有時間限制,原則上必須在「案件脫離欲申訴的那位法官或檢察官的手起算2年內」才可提出申訴。
另外,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基本上無法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

冤錯案救援
原則上指的是「有罪定讞的刑事冤錯案」。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就是:您因為不是您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而被起訴,法院認定您有罪而您無法再上訴,必須入監服刑的情形。
其他
在例外的情形下,也會受理重大人權侵害的案件,或是涉及制度性改革的指標性案件,特別是其中明顯涉及執法人員違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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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議題』受到各界重視

 

慈濟基金會舉辦社工講習    2017-06-17

 

社會貧富差距擴大,低薪,失業,失婚,生病,而衍生出來的卡債問題,目前至少有30萬人以上,過著隱居生活,躲避催債,不敢加入勞、健保,沒錢就醫延誤病情,甚至影響子女就學等問題。

 

非常高興有宗教團体關心此議題,並與法扶合作,鼓勵志工多瞭解「消債條例」,進而幫助債務人脫困,今年度將在各縣市政府社福單位、張老師及宗教團体舉辦10場志工講習。

                          

事實上各個慈善團体,平常就有急難救助,但是接濟一段時間後發覺他們經濟狀況未見改善,經深入調查才知都有卡債,甚至把慈善接濟的金錢拿來支付高利息的卡債。

 

解決之道,當然是鼓勵債務人勇於面對債務,依『消債條例』聲請法院調解、更生、清算,透過法扶律師的協助,不要再躲在陰暗的角落,債務一定可以解決的。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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