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是附卡 權益要知 由法院判例看信用卡附卡權益 資料發布日期:102/05/08
信用卡為民眾日常生活重要消費工具之一,持卡人可以先在特約商店消費,不用立即付款,由發卡機構向特約商店代為清償帳款後,再寄送帳單請求持卡人清償代墊款項。
部分信用卡正卡人的親屬,為了方便,或因無收入,在正卡人同意下,也會向銀行申請附卡。然而在申請附卡前,是否確實審視信用卡契約內容?附卡使用權益是否與正卡相同?這些問題,所有附卡人都應正視,才能避免權益受損。
個案一:
李同學因無固定收入,向A銀行申請信用卡未獲核准,便要求持有A銀行正卡的媽媽為其申辦附卡,然而李同學卻經常使用附卡大肆消費,媽媽雖負擔沉重,卻不知該如何處理。
個案二:
陳先生持有B銀行信用卡附卡,因使用正卡的二哥積欠帳款5萬元,收到B銀行寄發存證信函要其負擔正卡欠款,陳先生不解,致電B銀行客服,被告知簽約當時該行的信用卡契約第3條後段規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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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銀行局網站「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專區資訊,累計至民國(下同)101年8月,以流通卡數為計算基準,國內五大信用卡發卡銀行分別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依財政部92年9月30日臺財融(四)字第0928011471號函示,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15歲;金管會93年7月10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284號函則要求,發卡機構不得於信用卡申請書中,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的方式受理附卡申請,同時限制附卡申請人的關係需為正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經檢視,前述國內五大發卡銀行的信用卡附卡申請資格及申請辦法均已按照前述函示規定辦理。
但也因信用卡附卡申請人均為正卡人的親屬,附卡人基於信任,往往不會逐條閱讀信用卡契約,即便全部看完,也是一知半解,有的人甚至完全不看,僅在附卡申請人簽名欄簽字後,便直接將申請書交給正卡人、業務員或直接寄出,殊不知紛爭往往就此開始。以下幾點觀念,附卡人須牢記:
一、信用額度共用
附卡人應瞭解正、附卡信用額度共用,並非各別計算。舉例而言,若信用額度為15萬元,則正、附卡人的消費金額合併計算後不能超過15萬元。此外,以五大發卡銀行為例,正卡人均可在信用額度內設定附卡人信用額度上限,讓附卡人僅能在設定的額度內使用。如個案一的媽媽可以主動致電A銀行,限制附卡人李同學的信用額度,甚至終止附卡契約,如此一來,即可避免李同學恣意刷卡消費,增加正、附卡人的經濟負擔。
二、帳單與優惠措施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