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100」雙卡風暴蔓延,
債務人無法翻身成「卡奴」!!
感謝台藝台"民怨100"於2014年提供時段,請羅立委、林律師、吳老師及卡債代表一起探討,雙卡金融風暴後,
衍生的社會及卡債一族的種種問題,內容精彩,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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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
案號:台北地方法院〇〇年度消債補字第〇〇號
股別:〇〇股
查聲請人甲〇〇前自行向 鈞院聲請更生,今委任代理人後,認有就聲請理由重新整理詳細說明之必要,爰檢具書證,補充理由如下:
一、聲請人:
稱 謂 | 姓 名 |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甲〇〇 |
|
二、聲請之事項(請勾選其一):
■更生程序 □清算程序
三、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
■資產總價值:(聲證1號)
1. 銀行存款新台幣241元
2. 1993年中古汽車0元:該汽車已於9年前遭債權人裕隆公司拖走,該汽車之所以仍在聲請人名下,係因聲請人未繳納牌照稅與燃料稅所致。
■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141,111元。(聲證2號)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一、財產目錄(按每一地號、建號、股票名稱、存款帳戶、動產物品…………等分別填寫一欄位)
編號 | 財產名稱、性質、特徵 | 數量 | 所 在 地 | 有無經另案查封或扣押 |
01 | 土地 | 0 | ||
02 | 房屋 | 0 | ||
03 | 股票 | 0股 | ||
04 | 存款(新台幣) | 0元 |
二、小規模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及其營業額
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勾選):□是,ˇ否。 有從事營業活動者,請繼續依所從事營業活動之期間填載下列事項 |
1、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 所營事業之營業統一編號: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台幣 2、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 所營事業之營業統一編號: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台幣 |
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總計:新台幣 720,000 元
編號 | 種 類 | 來 源 | 期 間 | 數額(新台幣) |
01 | 薪資所得 | 任職於乙公司每月可得實領薪資平均30,000元 | 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 | 240,000元 |
02 | 薪資所得 | 任職於乙公司每月可得實領薪資平均30,000元 | 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 | 360,000元 |
03 | 薪資所得 | 任職於乙公司每月可得實領薪資平均30,000元 | 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 | 120,000元 |
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總計:新台幣 607,200 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一、聲請人: 甲
稱 謂 |
姓名 |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
聲 請 人 |
甲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 |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每一筆債權填載一欄位,並應檢附財產價值、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債權總金額:新台幣 956,659元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 債權數額(新台幣)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
債權之種類、原因 |
姓名(或名稱):菲律賓首都銀行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107號2樓 |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700,000元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ˇ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
債權之種類:現金卡及信貸債權 債權之發生原因:90年間因當時在私人機構上班,交男友,被男友所騙,以刷卡換現金共同花費,致產生高額債務約95萬元,而累積高額債務,致無法償還銀行債務。 |
姓名(或名稱):遠東銀行 地址: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70,063元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ˇ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
債權之種類:現金卡債權 債權之發生原因:同上。 |
姓名(或名稱):永豐銀行 |
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案號及股別:台北地方法院〇〇年度〇〇字第〇〇號(〇〇股)
聲請人 即債務人 |
甲〇〇 | 住〇〇市〇〇區〇〇路〇〇段〇〇號(身份證字號:〇〇) |
為強制執行事件,依法提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事:
一、本件前由鈞院核發執行命令,准許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就債務人即陳報人甲〇〇對雇主即〇〇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二、緣債務人於101年11月20日依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免責,現由該法院以〇〇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〇〇號事件審理中,有附件之書狀狀首收文證明及法院開庭通知(附件)可證。
三、按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聲請人所知,部份債權人(至少有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仍繼續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懇請鈞院依前開規定,停止本件全體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是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102年0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