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亞金融受害人交流會11/27於首爾舉辦
2015-11-27
摘錄【日本卡債族救星--木村達也律師演講部分內容】
在這種社會構造急速變化的時候,出現了公害、交通事故急增、各種消費者受害,特別是工薪族金融(消費者金融)、信用的多重債務問題、非正規職僱用問題、高齡化問題、自殺者增加等嚴重的社會病理現象,貧富差距不斷地擴大。這些問題大部分正在破壞著位於底層的庶民、勞動者、高齡者的生活。
我們的前後70年雖然以政治、經濟、社會的真正民主化和平穩的生活為目標,但卻導致了「差距的擴大」,「貪困的深化」等結果。因此,我們今天的運動必須超越「多重債務問題」,追求「發現貧困,重建生活」,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社會保障的充實和強化是不可缺少的,需要探求過去運動的變身和逃避。
需要對金融受害者不是以「借款人責任論」,而是以「貸款人責任論」再次思考,對貧困者也一樣,需要不是以「自身責任論」,而是以「社會福祉,社會責任論」再次思考。
雖然我們現在正處於,運動的方向轉換點,面臨著各種困難,但這是不可避免的通過點,所以正在努力。
日本--木村達也律師致開幕詞
林永頌律師致詞,期望明年台灣能再提出修法版本,提高更生、清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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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實施7年--司法院只得2分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記者會
2015年11月24日 全程錄影16:27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97年4月實施以來,至今已逾7年半,法院更生方案通過件數12,392件,清算免責之件數1,302件,共計13,692件,相對於超過80萬卡債族,只佔2%,滿分100分,身為消債條例之主管機關之司法院只得2分,無法補考。
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7年多來,受理更生案件約36,103件,清算案件約6,382件,共計42,485件,相對於超過80萬卡債族,只佔5%,司法院身為消債條例之主管機關,理應積極主動宣傳消債條例之制度,讓更多遇到債務問題之卡債族可以善加利用,避免卡債族走投無路,尋短自殺或鋌而走險,既可以幫助弱勢者,也可以解決社會問題,但司法院呆座衙門,怠於宣傳,不認為幫助弱勢者是司法的任務,也不認為解決社會問題是司法的責任,導致很多卡債族不知消債條例之制度,聲請更生或清算案件顯然偏低。
消債條例自97年實施以來,法院常常沒有體現消債條例是給弱勢者一個機會的精神,一再違法駁回卡債族的更生或清算案件,100年修法之後,稍有改善,但更生方案通過的比例也僅65%,相對於日本再生通過率85%至92%,顯然偏低,至於清算免責率僅45%,相對於日本免責率97%,德國、美國是99%,也顯然偏低。如此低之通過率,當然會讓卡債族,望而卻步。承辦法官及司法事務官不甚瞭解消債條例之精神,或過於官僚欠缺同理心,貴院值得檢討改進
消債條例的規定對不懂法律之卡債族相當艱深,法院來函補件,也非一般人民所瞭解,因此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非常需要律師之扶助。債務人生請更生或清算的案件中,有扶助律師扶助之案件,不到3成,相對於日本債務案件8、9成均有扶助律師,顯然偏低,法律扶助基金會到底是審查過嚴或卡債扶助律師不足,身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單位的貴院,有待瞭解與改進。
目前法院辦理更生案件平均一件需花297天,約10個月,法院辦理清算案件平均一件需花318天,約10.5個月,相對於日本法院辦理再生及破產案件平均在6個月內,我國辦理消債條例案件,在速度上還是有改進空間。
我們的訴求:
1.司法院應加強消債條例之宣傳,讓更多債務人知所利用
2.司法院應加強對承辦法官及司法事務官有關消債條例之教育訓練
3.司法院應監督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高消債條例案件之扶助比例
4.司法院應要求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加速辦理消債條例案件
5.消債條例有缺漏、不足、或不合理之處,司法院應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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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要求公佈卡債族人數 銀行局:再研議
陳節如要求銀行局公佈卡債族人數。黃世宏攝
2015年10月27日11:40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與卡債受害者自救會今召開記者會,要求金管會應於每年底公佈全台卡債族人數,以利各級政府幫助解決卡債族債務問題。受邀出席的金管會銀行局科長周怡玫表示,政府是監督各銀行在各業務上有無缺失,若是向銀行調查欠款人資料,恐違反個資法,統計人數的問題會再研議。
陳節如指出,銀行局曾於2005年底公佈,6個月無法如期繳納的卡債族共52萬人,經過10年,她數度要求銀行局公佈人數是增加還是減少,但銀行局總是找藉口拒絕,陳節如質疑企圖隱瞞什麼?她說,金管會號稱銀行已將卡債族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所以無法統計,這是很不負責任的,難道債權賣出去,就沒有卡債族了嗎,這根本是政府不願面對問題的鴕鳥心態。
陳節如要求,銀行局一個月內提供人數名單。周怡玫回應,每個人可能會在不同銀行開戶或是欠款,在人數數字重複情況下統計,數字恐會有浮誇狀況,再加上涉及個資法的問題,對於立委要求,會再研議;她強調,政府會加強對於欠款人如何還款的宣導,透過管道與方式提供協助。(劉冠廷/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7/7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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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2015)八月十二日生效。
2014-11-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
附件:
主旨: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編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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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背父債 工資遭扣 判銀行還錢
2015-08-07 02:56:39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宜蘭許姓姊妹廿年前讀小學時,背負父親生前留下的五百多萬元債務,妹妹今年工作賺錢後,遭債權銀行執行扣薪共四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姊妹當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許父沒留遺產,不需承擔父債,判決銀行應歸還四萬元扣薪給妹妹,可上訴。
法官指出,許父未留遺產給女兒,但替人作保產生的債務,卻要求年幼的姊妹繼承,顯失公平,所以姊妹成年後所賺的薪水,屬個人財產,不是父親留下的遺產,銀行不可以強制執行。
法官也判決銀行應返還四萬多元給妹妹,並撤銷強制執行扣薪水程序,且銀行不得以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許父遺產以外的財產。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過去採「當然繼承」制,常造成年幼子女背負龐大情況,二○○八年修法後,債務清償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一律採「限定繼承」制,是姊妹勝訴的主因。
判決指出,許姓姊妹的父親生前替人作保,一九九五年五月過世後,留下五百四十二萬元的債務,債權銀行一九九九年取得債權憑證,今年初發現妹妹任派遣工,有薪水收入,於是聲請執行命令,今年三月到六月扣薪共四萬多元,姊妹不甘收入微薄還被扣薪,提起債務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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