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初審通過     

                               2018-05-07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印發

院總第980

委員

提案第

22069

 

 

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邱泰源等17人,為降低債務人聲請更生門檻並提高清算免責通過比率,增加債務人還款重生之機會,爰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連署人:吳思瑤  趙天麟  李麗芬  黃秀芳  李俊俋  高志鵬  鄭運鵬  管碧玲  吳焜裕  周春米  段宜康  郭正亮  張廖萬堅 施義芳  黃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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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昇/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

還債

今天要來還稿債,因為害怕承諾沒有完成,虧欠對方,因此必須盡力還債。在社會學界中,如果一直逃債,其實也不會有什麼懲罰機制。但我們常內化這種罪惡感,躲在研究室,總覺得不好意思(巷仔口小編真的沒有討債)。

在進入「欠債文」之前,先釐清幾個類似詞彙,分別是貨幣(money)、資本(capital)、債務(debt)。簡單講,貨幣就是生活中交換的金錢,像是鈔票、銅板這類的東西;資本,就是可以「繁殖錢的錢」,像是工廠的投資、對自己教育的投資;債務呢,是一種虧欠的關係,可以主張並要求某種義務、物品或貨幣。比如說,欠同學50元、跟銀行借5萬元,就是金錢的債。或者常常聽到有人說,「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就是指某種社會關係的債。

這裡先不去戰精準的定義,三天三夜也講不完,況且在巷仔口社會學也不適合打打殺殺。也先聲明,以下要置入行銷,以兩本新書《債的歷史》《金融經濟、主體性、與新秩序的浮現》作為切入點,摘錄部分導言還有台灣卡債的情況。請不用擔心,小弟完全沒有抽佣,書賣得好不好跟我無關。

債的道德矛盾

格雷伯(David Graeber)的巨著《債的歷史》挑戰很多債務的義務關係,比如說「欠債的人一定要還錢」,這個主張是不是對的呢?

對格雷伯來說,這不僅是經濟關係的聲明,更是道德的聲明。但他認為這是雙重的道德混淆。比如說,第一,借錢的人要還錢,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德問題;第二,習慣借錢給人的高利貸債主是邪惡的。這兩項宣稱其實非常矛盾,一方面我們罵債務人,卻也討厭不合理的借貸關係。這說明「合理範圍和應得利息」的界線並不容易釐清,高利貸者往往利用第一項原則,將「債務轉換為義務」。如此一來,就可以合情合理地討債了。

2018050801.jpg合理範圍和應得利息的界線其實並不容易釐清。圖片來源:https://bit.ly/2FWaA3U。

社會債務

債務只有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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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修法放寬債務總額定義 盼提高更生比例 
                                 

                                                             2018-05-07 23:44

 

擷取0808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台灣困於債務的「卡債族」近百萬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債條例)」,放寬更生受理門檻的債務總額定義為「本金加利息」;立委表示,盼相關修法提高更生比例。


消債條例於20084月上路,但更生通過比例不及日本一半,清算免責比例不到日本的三分之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吳玉琴與張廖萬堅等人提出多項提案,盼從簡便程序、降低門檻、財產清算價值定義與不免責裁定等部分進行調整,使更生與清算免責比例提高。


根據消債條例現行條文42條,債務人得聲請更生的條件是,在法院裁定清算或宣告破產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新台幣者,能夠聲請更生;若超過就必須走上清算程序。蔡易餘說,過去債務總額僅計算「本金」,此次修法將定義放寬為「本金加利息」,讓更生規定下降。

 

吳玉琴也說明,因為利息滾利息容易累積債務,長期下來便超過總額;又或是實務上有金融從業人員因「卡債」走上清算程序,就不能繼續擔任金融從業人員。吳玉琴原先希望取消總額門檻或是往上調,最後協商通過的提案則是調整成「本金加利息」,排除滯納金、違約金等,相信能讓比較多人進入更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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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3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詳細資料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各位夥伴: 大家好!!
      什麼事情都不做,就一定不會有所改變』。有 “消債條例” 為您解決債務問題,就要極力去爭取。以前債務人到自救會來,最常訴苦的就是,因為資力不符或同財共居,法扶不予扶助,自已又請不起律師,要如何聲請調解、更生、清算?

       現在終於有解了”法扶法”巳於10471日修正,即日起對於消債案件免審查資力,請把握機會拿起電話撥打(02)412-8518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債務問題。
     
目前更生比例巳達60%左右,只要你有提出申請就有6成以上的機會獲得認可,自救會呼籲好友們踴躍提出申請,勇敢、誠實面對債務,很快就可獲得『重生』的機會。

【茲將107年1~3月消債統計資料如下】
(1)更生認可比例---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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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查詢信用資訊說明    
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更新日期:2016/01/08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重建。
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聯合徵信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
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
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備,並予公告。
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合徵信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
,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
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
  • Q1: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 A: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
  • 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  
  • Q2:聯徵中心建置之信用資料為何需要有揭露期限?
  • A: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
  • 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
  • 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所以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
  • 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解,但是如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
  • 面資料,當然不利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因此聯徵中心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
  • 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
  • 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公告。
  • Q3:聯徵中心各項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 A: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
  • 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
  • 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
    2. 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3.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
    4. 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
    5. 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6.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7. 。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
    8. 方案之日起10年。
    9. (四)信用卡資料
      •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
      • ,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
      • 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
      • 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
      • 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10.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
    11. 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年。
    12.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
    13. 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14.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 Q4: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 A: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
    2. 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
    3. 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4.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
    5. 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 二、詐騙通報資料:
    1.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
    2. 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
    3. 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
    4. 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
    5. 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
    6. 露2年。
    7.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
    8. ,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
    9. ,其揭露期限為5年。
  • 三、就學貸款資料: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
  • 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
  • ,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
  • 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其保證人違
  • 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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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希望之窗-債務問題,有「法」可解

消債條例施行十週年-擴大舉辦債務解決有希望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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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55日(星期六)下午2點至5點(1點半至2點報到)

地點:台北靈糧堂宣教大樓1樓大禮堂(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241

主講人:林永頌律師、周漢威律師

內容:解決債務的法律介紹、現場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暨扶助申請。

參加對象:對此議題有興趣者皆可參加。

http://www.laf.org.tw/upload/images/201803051426013215.gif免費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

請填寫線上報名表單:https://goo.gl/xqAtob

如有問題請洽412-85182 法扶電話法律諮詢中心。

二、教會管道:

電話:02-2369-55200955-929-011李小姐

信箱:surprise@ll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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