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免責聲請狀

案號及股別:〇〇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〇〇號(〇〇股)
 

聲請人即
債務人
〇〇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為上開聲請人清算免責事件,依法提呈免責聲請狀事:

  • 聲請裁定事項
  • 〇〇應予免責。

 

  • 聲請理由

 

  • 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請求  鈞院賜為免責裁定
  • 本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固定收入僅敷餬口無餘額,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之不免責事由:
  1.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
  2. 本件於104.1.27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之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子女扶養費後,已無餘額:
  1. 104年2月至104年4月8日,1.1萬左右之津貼入不敷出:
    • 11,564元已入不敷出,遑論有餘額。
  2. 現狀,無固定收入:
    •  
  3. 就職後,本人及應受扶養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4,000元,難期待有餘額可資償債:
  1. 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3,200元:
    • 6,000元、衣物日用品費1,300元、交通費2,100元、手機費700元、醫療費300元、勞健保費用約900元、家用(水電瓦斯及室內電話費、平價住宅維護費等)半數約1,900元。
  2. 依法應受扶養者(長女及次子)之生活必要費用10,800元:
  • 長女乙〇〇之扶養費:
    • 103.8.29所提更生方案(聲證7號)估算,由女兒自行籌措學費半數後,其每月必要費用仍需16,000元左右,扣除5,900元就學生活補助(聲證8號)後,父母仍需負擔1萬元。
  • 次子丙〇〇之扶養費:
    • 103.8.29所提更生方案(參聲證7號)估算,由次子自行籌措學費半數後,其每月必要費用仍需13,200元左右,扣除5,900元就學生活補助,父母仍需負擔7,300元左右。
  • 債務人配偶先前為求減少支出通過更生,僅列計女兒扶養費2,500元、次子扶養費4,000元,有台北地院〇〇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〇〇號裁定(聲證9號)可查,長女、次子其餘10,800元必要生活費用有由債務人負擔之必要。
  1. 以上合計24,000元,與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14,794+(14,794-5,900)÷2+(14,794-5,900)÷2=23,688】相當,顯見債務人本人及子女僅列計合理且必要之費用,無奢侈浪費之情。
  2. 以債務人本月上旬覓職經驗,雇主多僅開出2萬出頭之薪給,債務人短期內要找到月薪高於2萬4000元之工作實有困難,債務人現階段不敢期待有餘額可資償債。
  • 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款所稱奢侈浪費行為: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鈞院裁定轉清算前兩年內,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一)
<>1.如同本件 鈞院〇〇年度消債清字第〇〇號更生轉清算裁定所載,債務人於101年8月6日具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而視為更生之聲請,至104年1月27日 鈞院不認可更生方案而裁定開始並終止清算程序,合先敘明。
<>2.又,債務人之債務,主要是80幾年間因籌措公公醫療費用、家用,而開始使用現金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以債養債,詳情債務人配偶丁〇〇於另案書狀(聲證10號)已為說明。聲請調解前兩年(99年8月起)或 鈞院裁定開始清算前兩年(102年1月起),債務人早已陷於信用不良無法使用現金卡、信用卡之狀態,遑論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舉。
  1. 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款項之不免責事由:
    • 134條第4款以外其他款項之不免責事由。

 

  • 按消債條例就清算事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採免責主義,目的在使債務人經濟復甦,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權。債務人為家用背債,亦已勉力清償,無奈償還速度遠追不上利息之增加速度,導致至今仍背負龐大債務。懇請  鈞院惠賜免責裁定,使債務人有重生機會:
  • 按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該條立法理由接櫫:「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本條例另有不予免責之規定外,例如:第133、134條等,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爰設本條,明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應以裁定免除其債務。」
  • 本件債務人早年因公公車禍就醫、配偶服兵役故家用需主要由債務人籌措等因素,而開始背債生涯。數年來債務人以債還債、遭債權銀行扣薪還債等,實已清償相當高的數額,無奈償還速度遠追不上利息增加速度,導致債務人至今無法脫離債務泥淖,依更生程序102年8月編制之債權表(聲證11號),尚背負276萬餘元債務,其中本金為145萬餘元。92年間,經歷債權人意圖綁架子女逼債之重大壓力,導致債務人及配偶心力交瘁,幾度考慮輕生,幸於95、95年間蒙民事借款案法官開導而振作101年間,債務人在收入穩定之時,鼓起勇氣稱聲請更生,希望解決債務問題,實可彰顯債務人誠意,無奈苦撐將近兩年後,在103年4月間因無法再承受職場上歧視壓力轉職,卻因此面對今日工作收入遽減且不穩定之變異,一時決定錯誤導致經濟生活下墜,無法透過更生處理債務,實非債務人所願。懇請鈞院明察,賜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以予債務人家庭重生之機會,毋任感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7日
【證物欄】(以下皆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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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清算

              當事人所必需準備的表格:


 

1.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向聯徵中心申請)
5.2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及近1個月核發的財產資料清單(向國稅局申請)
6.3個月的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勞保局申請)


      自救會引用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編號自55號~~62提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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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  限縮

 

20141125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最高限額抵押權將有重大變革。過去民眾以不動產抵押辦理貸款或擔保,常被要求簽「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即使貸款還清,如果還有卡債等債務就不能取得償清證明,從明年812日起,消費者只要還清該筆貸款,銀行都必須開立證明,否則可處最高2,000萬元罰鍰。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銀行實務上常見的手法,主要是方便企業融資,簽訂後即使該貸款已經還清,仍可在額度內借貸利用。

 

過去就有民眾控訴,原本拿出房屋供哥哥作為100萬元貸款時的抵押擔保,當時被銀行要求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契約,之後雖清償近130萬元貸款,但房屋抵押權仍無法塗銷,哥哥甚至可以用抵押的房屋在120萬內額度內繼續借貸,提供擔保的民眾若想塗銷,必須把哥哥在該銀行其他借貸通通還清。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通過個人購屋貸款及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明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該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未來範圍將僅限於「本貸款契約」的債務。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解釋,從明年812日起,只要民眾還完該筆貸款,不管是否還有其他債務,銀行都必須開立這筆的「償清證明」給消費者,否則將依銀行法開罰最高2,000萬元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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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重大變革!             

 

2014-11-12

 

為保障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人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所研擬之「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案,其重要內容如次: 

一、為解決歷來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務範圍之不合理現象,進一步保障「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權益:明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目前金融機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其「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和信用卡 等多達數十種,也使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衍生之糾紛時有所聞。舉例而言:小華為了讓哥哥大明能夠順利向甲銀行申請借款,特將其名下 A 房地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並簽署成為大明之借款保證人。原以為只要清償大明之借款後,即可取得「清償證明」並塗銷 A 房地抵押權。未料大明於甲銀行有另筆保證債務,且積欠數十萬卡債未還,因此甲銀行要求必須在清償保證債務和卡債後,才同意塗銷抵押權。也就是說,小華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後,大明所積欠的高額保證債務與卡債,都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涵蓋範圍。類此現象,於本次訂定之「個人購屋」或「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已獲改善。

二、為避免持卡人之個人資料,遭受不當處理、利用、竊取及洩露,致日常生活遭到騷擾與權益侵害:明訂金融機構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含保證人)資料時之責任與義務。 

三、為杜絕金融機構將催收及相關業務委外處理,導致借款人及保證人被不法逼債或權利遭受侵害等情事 ( 即暴力或不當催討債務 ) :明訂金融機構將業務,依法令規定委外協助處理,應督促受委託人資料利用保密之責任;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之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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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
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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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劉先生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王如玄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30/36116339/法律信箱:保證人被追債可聲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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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03-09-12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912日金管銀合
字第10300245320號公告修正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契約中不得記載持卡人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之條款。


二、契約中不得記載少於七日之持卡人對契約變更得表示異議期間。


三、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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