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掩護銀行隱藏卡債受害真相
金管會掩護銀行隱藏卡債受害真相
立委要求公佈卡債族人數 銀行局:再研議
陳節如要求銀行局公佈卡債族人數。黃世宏攝
2015年10月27日11:40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與卡債受害者自救會今召開記者會,要求金管會應於每年底公佈全台卡債族人數,以利各級政府幫助解決卡債族債務問題。受邀出席的金管會銀行局科長周怡玫表示,政府是監督各銀行在各業務上有無缺失,若是向銀行調查欠款人資料,恐違反個資法,統計人數的問題會再研議。
陳節如指出,銀行局曾於2005年底公佈,6個月無法如期繳納的卡債族共52萬人,經過10年,她數度要求銀行局公佈人數是增加還是減少,但銀行局總是找藉口拒絕,陳節如質疑企圖隱瞞什麼?她說,金管會號稱銀行已將卡債族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所以無法統計,這是很不負責任的,難道債權賣出去,就沒有卡債族了嗎,這根本是政府不願面對問題的鴕鳥心態。
陳節如要求,銀行局一個月內提供人數名單。周怡玫回應,每個人可能會在不同銀行開戶或是欠款,在人數數字重複情況下統計,數字恐會有浮誇狀況,再加上涉及個資法的問題,對於立委要求,會再研議;她強調,政府會加強對於欠款人如何還款的宣導,透過管道與方式提供協助。(劉冠廷/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7/719766/
金管會 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2015)八月十二日生效。
2014-11-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
附件:
主旨: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編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幼背父債 工資遭扣 判銀行還錢
宜蘭許姓姊妹廿年前讀小學時,背負父親生前留下的五百多萬元債務,妹妹今年工作賺錢後,遭債權銀行執行扣薪共四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姊妹當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許父沒留遺產,不需承擔父債,判決銀行應歸還四萬元扣薪給妹妹,可上訴。
法官指出,許父未留遺產給女兒,但替人作保產生的債務,卻要求年幼的姊妹繼承,顯失公平,所以姊妹成年後所賺的薪水,屬個人財產,不是父親留下的遺產,銀行不可以強制執行。
法官也判決銀行應返還四萬多元給妹妹,並撤銷強制執行扣薪水程序,且銀行不得以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許父遺產以外的財產。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過去採「當然繼承」制,常造成年幼子女背負龐大情況,二○○八年修法後,債務清償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一律採「限定繼承」制,是姊妹勝訴的主因。
判決指出,許姓姊妹的父親生前替人作保,一九九五年五月過世後,留下五百四十二萬元的債務,債權銀行一九九九年取得債權憑證,今年初發現妹妹任派遣工,有薪水收入,於是聲請執行命令,今年三月到六月扣薪共四萬多元,姊妹不甘收入微薄還被扣薪,提起債務異議之訴。
支付命令固有其疏減訟源、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制度目的,然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中卻淪為詐騙集團的犯案工具,致諸多民眾因輕忽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而背負本不該負擔的債務,成為支付命令之受害者。且支付命令修法前適用之再審制度,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從嚴解釋,限縮救濟門檻,使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求助無門,難以獲得救濟。
本次支付命令的修法針對前述問題做出修正,除使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要求債權人負擔釋明義務外,另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條之4的規定,針對新法施行前,其支付命令業已確定然依其情形為顯失公平者,訂定特殊再審事由,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意。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使一般民眾得以透過白話且簡潔之文字,瞭解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及適用上應注意事項。本文主要分為三個段落,新法導覽篇將對於本次支付命令制度之重大修正處做簡潔的介紹,債權人篇及債務人篇則分別立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角度,對一般民眾就支付命令新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加以解析,俾完整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利。
支付命令受害人可參考〈支付命令受害人FAQ〉一文,瞭解現有的救濟管道。
本文撰寫時間短促,若發現有錯誤或不足之處,當請各界不吝指正,我們會儘速修正補充。任何建議歡迎來信: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蕭逸民 equity@jrf.org.tw
舊法下,有不少人因未能適時地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負擔了原本不需負擔的債務,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雖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然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的嚴格嚴格解釋,限縮了救濟的門檻,使最後成功獲得救濟之支付命令受害人僅屬少數。
本文目的在對支付命令受害人簡介新法所提供之保護與救濟途徑,使支付命令受害人得以參考本文對於救濟方式的簡略介紹,瞭解現有的救濟管道,並於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及尋求協助後,選擇最適當的方式解決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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