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三場債務人說明會於台中市舉辦,謝幸伶

 

律師主講消債條例最新修法內容         2019-06-15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巡迴宣傳最新消債條例修法活動,第三場債務人說明會6月15日於台中地方法院7樓舉辦,有百來位債務朋友們報名參加,由謝幸伶律師主講,消債條例107年12月26日公佈實施,增訂與修正條文的介紹及說明。

 

現場有台中法制局局長及法扶台中分會會長發言鼓勵債務人要勇於面對,債務是可解決的,並由兩位更生及清算的成功案例的朋友前來分享心歷路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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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4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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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夥伴大家好!!

消債條例自100年修法以來,雖然更生通過比率由先前的25%提升到60%,清算由9%提升到50%就此停滯不前,7年來卡債自救會鍥而不捨,搜集全國債務人被駁回或不免責的案例,透過立院遊說或向司法院陳情抗議,遲遲未獲回應與改善。

 

1071130日立法院終於傳來好消息,由吳玉琴、蔡易餘等各黨團多位立委合力推動消債條例 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終於三讀通過,讓債務人依法提出聲請,預估將可達80%的通過率。

 

此次修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共有18條,其中第156條修正最引人矚目,債務人若有因134條第248款被判不免責的案例,可在2年內再提免責之聲請。

 

詳細修法內容請參閱卡債自救會Blog

http://debtors201047.pixnet.net/blog/post/21373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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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禁止學生無卡分期///2019-05-22   

 

國語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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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申請人必須年滿二十歲,因此青少年學生無法申請信用卡;年滿十五歲者只能由持有信用卡的父母申請附卡,防止青少年成為無知的卡債受害者。

 最近一些商家為促銷產品,開發「無卡分期」的消費服務,只憑學生證或身分證即可辦理。有別於信用卡的是,它酌收百分之三或五的利息,但違約與逾期付款,將依《民法》約定利率最高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不僅比信用卡的百分之十五還高,還得付違約金,複利滾動下,三年翻倍。若未付清分期貨款,貨物所有權仍屬商家或債權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處分商品。若逃避還債,討債公司可能到學校或家裡騷擾,恐嚇逼債。

 學生的社會經驗不多,易受廣告吸引,購入超出能力的商品,而陷入無卡分期陷阱,其中以購買手機、遊戲機最多。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指出,網購無卡分期最吸引學生,消費爭議也層出不窮。

 二○○六年爆發卡債危機,許多卡債者被逼債而輕生,甚至發生攜家帶眷燒炭、跳河事件,震驚社會。當時金管會公布有五十二萬名卡債者,不到十年即增至八十五萬名卡債者。幸而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與立委聯手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透過更生、清算,解救了卡債者債務困境。無卡分期債務法律保護不足,恐重蹈卡債悲慘覆轍,政府應嚴加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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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車養信用?不肖業者承諾退還 民眾遭詐貸慘背債

三立新聞網    2019-05-07
 
 

記者江濬禓、方品文/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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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1~~3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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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夥伴大家好!!

消債條例自100年修法以來,雖然更生通過比率由先前的25%提升到60%,清算由9%提升到50%就此停滯不前,7年來卡債自救會鍥而不捨,搜集全國債務人被駁回或不免責的案例,透過立院遊說或向司法院陳情抗議,遲遲未獲回應與改善。

 

1071130日立法院終於傳來好消息,由吳玉琴、蔡易餘等各黨團多位立委合力推動消債條例 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終於三讀通過,讓債務人依法提出聲請,預估將可達80%的通過率。

 

此次修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共有18條,其中第156條修正最引人矚目,債務人若有因134條第248款被判不免責的案例,可在2年內再提免責之聲請。

 

詳細修法內容請參閱卡債自救會Blog

http://debtors201047.pixnet.net/blog/post/21373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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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引用孫一信主任 FB 貼文                            2019-04-24

 

 

全體債務人注意,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由周春米委員所提強制執行法115條之1,已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108/4/24),本會期三讀指日可待。
由吳玉琴委員推動通過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在去年五月完成修法的時候確實對較低所得且有較多被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法院在計算扣押金額時也比較有所依據。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有可能比以前扣押1/3還多,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住台灣省的縣市,收入24,000,原扣8,000元,修法後扣9,135。計算起來只要債務人所得超過22,297,就會被扣比以前多。《最低生活費(108年度),台灣省12,388(*1.2=14,865);台北市16,580(*1.2=19,896)
這就是新制施行後,各國會辦公室陸續接獲許多陳情案的問題所在。
所以這次非常感謝周春米委員的提案,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除依據第122條之規定斟酌數額外,最高不得超過收入的1/3。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108042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會通過,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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