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禁止學生無卡分期///2019-05-22   

 

國語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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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申請人必須年滿二十歲,因此青少年學生無法申請信用卡;年滿十五歲者只能由持有信用卡的父母申請附卡,防止青少年成為無知的卡債受害者。

 最近一些商家為促銷產品,開發「無卡分期」的消費服務,只憑學生證或身分證即可辦理。有別於信用卡的是,它酌收百分之三或五的利息,但違約與逾期付款,將依《民法》約定利率最高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不僅比信用卡的百分之十五還高,還得付違約金,複利滾動下,三年翻倍。若未付清分期貨款,貨物所有權仍屬商家或債權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處分商品。若逃避還債,討債公司可能到學校或家裡騷擾,恐嚇逼債。

 學生的社會經驗不多,易受廣告吸引,購入超出能力的商品,而陷入無卡分期陷阱,其中以購買手機、遊戲機最多。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指出,網購無卡分期最吸引學生,消費爭議也層出不窮。

 二○○六年爆發卡債危機,許多卡債者被逼債而輕生,甚至發生攜家帶眷燒炭、跳河事件,震驚社會。當時金管會公布有五十二萬名卡債者,不到十年即增至八十五萬名卡債者。幸而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與立委聯手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透過更生、清算,解救了卡債者債務困境。無卡分期債務法律保護不足,恐重蹈卡債悲慘覆轍,政府應嚴加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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