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實施10週年--
再談什麼是更生/清算/法院調解/銀行協商
2018-03-14
消債條例自97年實施迄今於下個月屆滿10週年,透過政府機構、法扶、卡債自救
會大力宣傳,但是願意出來面對債務者,仍屬少數,究其原因,不外乎法官判案
沒有同理心,法條僵化不合理,致使債務人望而卻步。不過告訴各位夥伴,司法
消債條例實施10週年--
再談什麼是更生/清算/法院調解/銀行協商
2018-03-14
消債條例自97年實施迄今於下個月屆滿10週年,透過政府機構、法扶、卡債自救
會大力宣傳,但是願意出來面對債務者,仍屬少數,究其原因,不外乎法官判案
沒有同理心,法條僵化不合理,致使債務人望而卻步。不過告訴各位夥伴,司法
卡債族高額利息從何而來?
儘管信用卡最高利息調降為15%,但是加上手續費、違約金等
其他費用將近30%,比照日本現行信用卡利息在15~20%之間
(但包括手續費、違約金在內) ,台灣利息確實偏高,有必要
再行修法。
向銀行借錢,資產公司卻找上門?
施雅馨 律師
Q:小美於民國100年向A銀行借款10萬元,101年因收入不足支付生活費用,還款中斷,尚欠8萬元。102年中午小美接到B資產管理公司電話聯繫表示「小美小姐,你欠公司8萬元,要如何還款?」,小美感到困惑表示自己從未向B公司借款,究竟發生甚麼事呢?
解析:
一、委外催收:債權人為A銀行
A銀行僅單純將小美欠款8萬元之收取業務委託給B資管公司,小美之債權人為A銀行,但B資管公司仍有權利要求小美償還8萬元欠款。
二、債權讓與:債權人為B資管公司
A銀行將小美欠款8萬元之債權讓與給B資管公司,小美之債權人為B資管公司,故小美雖從未向B資管公司借款,B資管公司因受讓A銀行對小美之債權而成為小美之債權人。
三、法律小常識:
A銀行讓與小美欠款8萬元債權與B資管公司,須經小美同意嗎?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受讓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金融機構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須通知債務人之規定。簡言之,A銀行公告後債權讓與予B資管公司,未通知小美,不影響B資管公司取得債權之權利。
惡質銀行陳報債權『灌水』
債務人可依法提出『異議』
自救會顧問 張律師執筆 2015-02-08
Q.卡債族小明估算自己有債務加利息有500萬,實在無法償還因此聲請更生,幸蒙法院准予更生之裁定後,小明收受法院按銀行所陳報之債權製作債權表,卻赫然發現自己的債務竟然暴增為900萬,小明認為,自己有欠債是事實,但是如果銀行提供的債務金額遠遠超過自己實際欠的,那也不妥,因此請教律師,有何理由可以對法院製作之債權表金額異議?
A.律師幫債務人對法院清償表異議的主要空間有二個:
一、爭議利息與違約金收取比例過高有違契約正義,因此無效:
(一)實務上常常發現,銀行收取之利息雖然低於法定上限【民法:20%、銀行法新修法調降為15%】,但是卻另行收取違約金、手續費等等,導致本金以外的費用膨脹到近30%,等於銀行利用「違約金」、「手續費」之收取方式規避法定利息上限,有違契約正義,應屬無效。
(二)有利法院判決:台北地院97年訴字第3802號
「3.原告(按:銀行)與被告(按:消費者)間之信用卡、現金卡契約關於循環息之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無效:(1)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需要特別控制其對他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原因在於他方當事人就爭議條款,僅有形式上的締約自由,而無實質的締約自由。原告與被告間之信用卡條款,無論被告之信用狀況如何,一律以年息20%或11.88%計算循環利息;且不論何種職業之人與原告締結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其年息仍以前開方法計算,消費者顯無實質與原告締約之自由,甚連磋商機會之最低保障都沒有,應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2)依現今之循環息遭銀行不當運作,該契約條款有由司法控制宣告無效的必要:…銀行業某種程度是壟斷的行業,一般消費者與其締約之法律上、經濟上、資訊上皆立於不平等的地位,銀行在信用卡契約締結後,沒有徹底執行風險分層管理,竟以一致的高循環利率,使用循環信用即代表信用不佳為唯一達成高循環利率之手段,以獲取其最高之利潤,此種不公平現象,迄今數十年皆未變更,本院本庭曾首度宣告信用卡掛失前24小時以前被冒用條款無效,銀行業者始願意調整該條款內容,顯見司法控制仍有其必要性…。(3)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觀之,應認無效:……就本案,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而言,原告僅採用單一且貼近民法所規定最高之年息20%之循環利息,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且信用卡循環息利率不因為經濟的繁榮或蕭條而有不同;…銀行業者對於使用循環利率,並採用最低應繳金額繳款者,從未揭露或說明,消費者將可能花費數年甚至數十年方得以清償該款;原本使用信用卡之目的在於消費方便及暫支信用,但銀行業者不但藉著高額循環息及最低應繳金額相配合以收取龐大利潤,部分甚至將信用貸款綁在信用卡契約中,造成許多不知情之消費者背負高額循環息,甚至造成卡奴等社會問題,這些都不是信用卡契約締結的目的,故從契約正義來看,有必要主張該等條款無效。……」
(三)但是,仍須注意者為,雖然實務有對債務人有利的判決,但是採取此見解的法院是極少數,大部分法院見解仍會以契約自由、債務人確實有簽借貸契約,明白其中權利義務等情,駁回債務人之異議。
二、爭議銀行利息請求已逾五年時效,不得請求:
(一)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換言之,假設銀行主張自己有94年2月6日至104年2月6日之利息債權,但是在此期間其從未向債務人請求,則99年2月6日以前之利息債務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可以主張不用清償。
債務人可選擇「清算」免除債務?
2015- 09- 07 趙興偉 律師 執筆
一、消費者選擇權:
⺠民國97年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施行,債務人依該法可自行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解決其債務,視債務人經濟情況⽽而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條規定明定其立法意旨「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
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
展,特制定本條例。」,其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
107年1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詳細資料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各位夥伴: 大家好!!
『什麼事情都不做,就一定不會有所改變』。有 “消債條例” 為您解決債務問題,就要極力去爭取。以前債務人到自救會來,最常訴苦的就是,因為資力不符或同財共居,法扶不予扶助,自已又請不起律師,要如何聲請調解、更生、清算?
現在終於有解了”法扶法”巳於104年7月1日修正,即日起對於消債案件免審查資力,請把握機會拿起電話撥打(02)412-8518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債務問題。
目前更生比例巳達65%左右,只要你有提出申請就有6成以上的機會獲得認可,自救會呼籲好友們踴躍提出申請,勇敢、誠實面對債務,很快就可獲得『重生』的機會。
【茲將107年1月消債統計資料如下】
(1)更生認可比例---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