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機會!】債務人因134條第2、4、8款被法官不合理
判不免責者,2年內依156條可再聲請「免責」!
2019-01-02
【債務人現身說法】希望其他債務人有類似案例 2 年內可再聲請免責
許老師借給哥哥200萬,後哥哥因經商失敗自殺身亡,所有繼承人也都拋棄繼承,她被拖累遭扣薪甚至離開教職,因無力償還債務,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後轉為清算,因一時大意,認為哥哥這筆債務既追討無望而沒有據實呈報。
法官判案僵化,以134條第八款、認為許老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結果被判不免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條 消費者於本條例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免責或復權之聲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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