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機會!】債務人因134條第2、4、8款被法官不合理

 

判不免責者,2年內依156條可再聲請「免責」! 

 

 2019-01-02

 

【債務人現身說法】希望其他債務人有類似案例 2 年內可再聲請免責 
許老師借給哥哥200萬,後哥哥因經商失敗自殺身亡,所有繼承人也都拋棄繼承,
她被拖累遭扣薪甚至離開教職,因無力償還債務,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後轉為清算,因一時大意,認為哥哥這筆債務既追討無望而沒有據實呈報。
法官判案僵化,以134條第八款、認為許老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結果被判不免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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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自救會1月9日定期諮詢會議通知:

 

108年01月09日(三)晚上7.00,有專業消債律師諮詢服務。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一個月提供2次免費諮詢服務》

 

報名電話:0933 922 984 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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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1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2018-11-30-2.PNG

 

各位夥伴大家好!!

消債條例自100年修法以來,雖然更生通過比率由先前的25%提升到60%,清算由9%提升到50%就此停滯不前,7年來卡債自救會鍥而不捨,搜集全國債務人被駁回或不免責的案例,透過立院遊說或向司法院陳情抗議,遲遲未獲回應與改善。

 

1071130日立法院終於傳來好消息,由吳玉琴、蔡易餘等各黨團多位立委合力推動消債條例 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終於三讀通過,讓債務人依法提出聲請,預估將可達80%的通過率。

 

此次修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共18條,其中第156條修正最引人矚目,債務人若有因134條第248款被判不免責的案例,可在2年內再提免責之聲請。

 

詳細修法內容請參閱卡債自救會Blog

http://debtors201047.pixnet.net/blog/post/21373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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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好友:新年快樂!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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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全部條文

修正日期:107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9191
修正公布第 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
~142、151、153-1、1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64-2 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
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
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
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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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
 
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2018-12-20

 

擷取0628-1.JPG

 

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7年12月14日,計有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等8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並通知轄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若工會之欠費係因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彰化縣民有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彰化縣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嘉義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澎湖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苗栗縣民宿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及台東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但如果被保險人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例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證明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後發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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