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令: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108年1月17日公布
最近收到債務人向自救會詢問,他所提出的更生方案因為沒有提出收據而
收到書記官和法官通知要求補件,債務人說64條之2不是已經修法了嗎?只要
依衛福部公布最低生活乘以1.2倍為標準呈報即可嗎?
經查證司法院公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08年1月17日所公佈,
21條-1明確說明如下: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
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假如書記官和法官對於司法院所公布的施行細則,可以視而不見,形同具
文,那又何必大費周章,浪費時間公告周知 ?
“司法改革”為何得不到社會信任,以此例為證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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