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保險法》 訂出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
東森新聞//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2025-03-13
行政院今(13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未來修法通過後,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債務3個月最低生活費1.2倍者,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確保國人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為完善制度,配合111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解決保單強制執行驟增衍生問題,金管會修正保險法,明定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原則及適用險種,增訂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門檻,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降低社會成本。
金管會指出,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第一、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並引入國外的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另外,也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現行保險法有關健康保險準用第122條至第124條規定之範圍,以排除該險種準用第123條之1及第123條之2規定。
第二,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148條之3、第171條之1)
第三,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
第四,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法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預期效益,主要是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權益,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完善並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金管會將儘速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