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志工教育訓練課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更生、清算應注意事項:

 

趙興偉 律師  2022-12-17

 

 

壹、財產狀況:

  • 保單:有多少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多少?聲請人前有無將要保人變更?有無保單質借?保單解約保單價值準備金?
  • 機車:有無貸款?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是否超貸?有無價值?
  • 汽車:有無貸款?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是否超貸?有無價值?
  • 不動產:有無設定不動產抵押?有無價值?
  • 股票: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有無價值?

 

貳、債務人收入認定: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43條第6項、81條第4)

二、債務人之收入(可處分所得)

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參、債務人支出認定:

()消債條例64條之2條第1項「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及施行細則21條之1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應以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必要生活支出,毋庸列名細及單據。如逾越上開金額要列名細及單據。

 

肆、債務人扶養費認定:

一、消債條例64條之2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扶養費同上。

三、扶養費要扣除未成年子女及父母補助,再按人數(配偶或

    兄弟姐妺)平均分擔。

三、法院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

    低,且多依附父母生活,依上開109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 倍之7成為標準計算,則為12,836元(1

    8,337元×70%=12,836元)為適當

 

伍、債務人之債權人人數:

  • 查明債務人債權人之人數(含資產管理公司、地下錢莊、民間債權人、 融資公司)
  •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陸、債務人繼承財產:

一、更生:可拋棄繼承。

二、清算:消債條例第100條規定「債務人之繼承在 

    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

    拋棄繼承。」

三、法院拋棄繼承與協議拋棄繼承?

 

柒、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

一、聲明異議:

(一)利息請求權五年

(二)延緩強制執行時間

 

捌、債務人扣薪如何處理:

一、更生或清算裁定停止扣薪:

    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

    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 

    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設明文,惟參諸消債條例第28條第

    1項規定「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2項規定「前項

    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

    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從而,解釋論上,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亦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法院依強

    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執行

    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

    部分,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四、清算不免責抗告中可停止扣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40條規定「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

    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遭扣薪處理: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 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玖、更生展延或更生轉清算:

一、更生展延二年: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更生方 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二、更生履行完畢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漏報債權人:消債條例第

    73條第2項「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未申報更生債權)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三、更生轉清算: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拾、債務人為保證人清償部分債權:

一、要對主債務人或其他保證人主張,計算分

    擔額為其債權人。

二、債務人為保證人仍可更生或清算。

三、學貸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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