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更生認可後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
由,履行有困難,該如何處理?
2018-06-13
李小姐於100年聲請更生認可後,分8年履行更生方案,日前因車禍受傷待業中,繳款發生困難!
依据消債條例第75條,債務人若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生病、失業或收入減少等原因是可申請展延繳款期限。
但李小姐巳繳了7年84期,己超過履行方案的4分之3,目前車禍又失業,有不可歸責於已的事由,所以律師建議依消債第75條聲請免責。
【消債消條第75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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