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債權說明書記載未詳盡,難以明瞭其計算方法;關於可否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不可歸責於債權人未申報更生債權的受償方式、清算程序開始前已取得 的執行名義的效力等事項,實務上發生爭議,有檢討修正必要。 的最低清償額度;以及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強制執行時,擬制 債權人參與分配,以保障債務人嗣後聲請免責的權利,因此擬具「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表明已受償金額抵充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修正條文第33條)
力清償。(修正條文第64條之1)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修正條文第73條)
行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聲請裁定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修正條文第75條)
定確定後,以該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應受清算程序確定債權之拘束。 並增訂擬制其他債權人亦以債權表為執行名義,就其債權之現存額聲明參與分 配,及定其執行費徵收方法。(修正條文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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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1 Thu 2017 20:07
行政院會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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