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債權 僅能賣給AMC

                             

                                     2013-07-31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國內銀行不良債權(NPL)管理,金管會昨天公布四項最新修訂規範,主要包括:要求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良債權,必須比照非企業戶不良債權之售後規定,僅能賣給AMC(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再轉售予第三人,以及銀行必須與不良債權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等。這項措施從明天起生效。

 

為避免債務人遭到不當討債,金管會曾在今年3月中旬公布銀行不良債權處理規範,金融機構應以「自行催收」為原則,除非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放比率大於3%,且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案件,才能將不良債權賣出。

 

不到半年,金管會又新增相關規範措施,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這是為進一步消弭銀行不良債權售後所衍生爭議,並適度維護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之信賴關係。主要內容可分為四大項:首先,過去不良債權主要適用對象為消金、也就是非企業戶,但基於企業與銀行的關係密切,雙方應該保有一定的信賴關係,企業戶的不良債也納入管理規範。其中,為了避免不良債權賣給AMC後轉售給第三人,結果可能衍生不當催討行為,因此不良債權不能轉售。

 

其次,銀行必須和AMC(即買受人)雙方約定好,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達明確約束效果,邱淑貞說,禁止的不當催收行為,包括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催收時間為上午7時至晚上10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干擾或催討為之。

 

第三,基於個資法規定,銀行必須事先與AMC約定,並取得AMC的書面同意,未來買受人若違約,其名單登錄於聯徵中心之作業。第四,銀行在公告出售不良債權時,必須先公告應買人的資格條件。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7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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