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更生方案統一收款及撥付
款項作業申請書
本人(即申請人)業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下稱受理金融機構)請求於本人依更生條件履行期間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以下稱統一收付款作業),並聲明及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明確瞭解統一收付款作業僅限於列入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限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壽險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且債務人依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之更生條件將開始履行或對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均仍持續履行中者;如有不符,受理金融機構得拒絕受理。
二、為使統一收付款作業順利進行,本人應檢附下列資料:本申請書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院核發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影本、法院核發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影本〔唯如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前,更生方案業經法院認可確定且法院確未核發確定證明者,得免附確定證明影本〕。本人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及填寫資料均正確無誤,如有錯誤,願自負其責。
三、本人同意於受理金融機構以書面通知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之第一次繳款期日前,仍應自行向各債權金融機構繳款。
四、本人同意於經受理金融機構以書面通知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後,依下列約定辦理:
1.自受理金融機構通知之第一次繳款期日開始,依該通知所示之每期應繳款期日將當期應繳款項繳至受理金融機構指定帳戶中。
2.於第一次繳款期日,應同時繳付受理金融機構作業費新臺幣壹仟元,並由受理金融機構逕自本人繳付款項中扣抵。該費用由受理金融機構一次收取,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返還。
3.每次繳款款項(除上開作業費外),無論溢繳或短繳,受理金融機構均依更生方案所列本人對各債權金融機構之應繳金額,依比例撥付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
4.本人於本申請書所列對各債權金融機構之應繳金額如有變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受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附期限債權已到期或附條件債權條件成就發生效力、對個別債權金融機構債務已全部清償等〕,本人應另以書面向原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變更撥付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融機構之金額及比例。
5.本人如主動申請終止由金融機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或自每期應繳款日起 20 日內,未繳足當期應繳款項時,受理金融機構得終止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且本人不得再請求金融機構辦理更生方案統一收付款作業。
6.本人如經法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主動向受理金融機構申請終止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俟法院裁定延長之履行期限屆期後,本人得再向原受理金融機構重新申請統一收付款作業,惟無需再繳交作業費新臺幣壹仟元。
7.受理金融機構僅就本人繳付款項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本人對於與各債權金融機構間之帳務如有疑義,應自行向各債權金融機構洽詢,受理金融機構不辦理退費等款項爭議之處理;本人與參與統一收付款作業任一債權金融機構間如有帳務疑義,於釐清前,受理金融機構得拒絕受理本申請,如已開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得終止。
8.本人如欲終止金融機構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時,應重新以書面通知受理金融機構。
五、本人同意本申請書為制式文件,如任意修改內容,受理金融機構得拒絕受理。
此 致
全 體 債 權 金 融 機 構
個人資料運用同意書
本人同意自統一收付款作業申請開始,受理金融機構、其他相關債權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得為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之目的,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應告知事項告知書
更生方案統一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以下稱統一收付款作業)所涉相關債權金融機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1.辦理統一收付款作業相關事宜。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_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_ 日期: 年 月 日
2.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業務、統計與研究分析作業。
3.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相關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文件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金融機構自律規範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債權金融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本國、債權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債權金融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債權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對象:統一收付款作業所涉相關債權金融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與債權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統一收付款作業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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