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司法院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座談會」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於107613日經總統公布,本次修正主要是有關扣薪之規定,將生活所必需之費用,規定以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其計算基準,並依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之人數、受扶養的比例等,列入應保留之金額,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的滿足,並兼顧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司法院為了使各法院執行人員瞭解新修正之扣薪新制,先於同年82日在司法院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研商會議,邀請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及科長與會,就扣薪新制可能遭遇到的法律問題,以及如何妥適地實施,進行討論與意見溝通,取得內部的具體共識。

 

司法院另於同年89日在法官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對外說明新制對於執行實務運作的影響,除邀請關心新制的立法委員與會,並開放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等工商團體報名參加,共有140餘人報名參加,獲得廣泛而熱烈的回響。本次座談會由司法院民事廳邱瑞祥廳長主持,先由民事廳同仁主講新制內容及司法院就扣薪新制所採取的相關措施,另邀請在第一線辦理執行事務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張紫能庭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宋惠敏司法事務官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蔡炎暾司法事務官擔任與談人,探討扣薪新制的立法精神,以及分享新制施行前後的實務經驗與心得。與會者分別就扣薪新制施行後債務人實際生活地之判斷、第三人公司如何配合辦理執行命令、當事人聲明異議有無相關書狀可供參考,以及執行法院如何妥適迅速處理當事人之異議等問題提出意見,並由講座逐一進行答覆,過程討論非常熱烈。

 

扣薪新制明確規範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並且透過異議程序,個案微調兩造當事人權益保障的範圍,導正以往實務扣押薪資債權3分之1的作法,兼顧了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存權保障,也平衡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司法院希望經由內部執行人員的溝通、討論,以及向外界工、商團體、金融機構等說明修法意旨及實務運作情形,讓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修法意旨,可以具體落實於每一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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