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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更生之債務人合理的必要生活費用(修正64-2):
【2017消債條例修法公聽會】 施雅馨 律師 2017-11-17
很多法官常以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為生活必要費用之標準,最低生活費用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標準,但大多數債務人並無獲得低收入戶補助,該標準顯然過低,修正草案
明 訂應依主計處前一年度每人月消費支出而為酌定, 且更生方案之每人必要生活費用,不得低於前一年度每人月消費支出之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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