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舊腦袋  消債新法難行?

                                2012-03-20

2012-03-20-6 - 複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上路後,卻仍有法官適用舊條文判決,致債務人無法清算免責,呼籲司法院了解修法精神,不要再有不適當判決。

消債條例去年底修法通過,今年1月6日起實施新版本,依据過去規定,若債務人過去因奢侈浪費的消費行為導致申請清算,可為清算不免責原因,修法後將奢侈浪費行為限制在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且支出總額須達生活費之半數。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上午在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尤美女陪同下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說,舊條文跟新條文不太一樣,但卡債自救會卻發現,新條文上路後還是有法官引用舊條文,或雖引用新條文、卻還是用舊觀念下判決。例如,卡債債務人在民國100年聲請清算免責,法官卻仍追究其92至95年間的奢侈消費行為,裁定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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